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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6〕3号)要求,我市三批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日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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