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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在职责范围内,我局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流程等。

  2、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职能情况;内设机构情况等。

  3、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示、公告、纪要、请求、意见、批复等。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我局召开的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内容。

  5、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6、政策解读。主要包括:解读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制度等文件内容。

  7、新闻发布。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发布内容等。

  8、回应互动。主要包括: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民留言等互动回应。

  9、行政许可。主要包括:权责清单、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等。

  10、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11、规划统计。主要包括: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统计数据等。

  12、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级预算、决算公开信息,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部门预算、决算公开信息。

  1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政府网站工作报表、法治政府建设报告等。

  1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要包括: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5、其他。主要包括:人事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及其他公开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我局的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梅州市嘉应中路42号

  邮政编码:514021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3-2279683

  传    真:0753-2279683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从我局的门户网站下载。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在我局的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我要申请”,在线填写《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递交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时,应当现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函申请时,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互联网提交申请时,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3-2279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