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城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系列报道之四]
梅城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进入了破难攻坚阶段。东片工程是一项根系民生惠及百姓的重大公益性民心工程,绝大部分拆迁户从公共利益出发,自行搬迁,得到了实惠。然而,仍有22户拆迁户还在观望,甚至有个别人心存侥幸心理、顽固情绪。主要表现为漫天要价、以地换地、不懂法律三种行为。近日,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他们就上述行为论理说法,希望仍未拆迁的拆迁户从大局出发,尽快签约拆迁。
漫天要价不受法律保护
立此存照:这些拆迁户当中,有的人以不良的心态漫天要价,而且非常离谱。有一户人家占地仅4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的旧房,按照政策补偿金额约60万元,但拆迁户要价达600万元,宣称“否则免谈”。
补偿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拆迁房屋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单位依法依规制订出《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现象点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人范伟基说,界定因征收拆迁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安置的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关键在于拆迁单位是否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这个法律底线进行计价补偿。拆迁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价的原则制订了梅城拆迁史上补偿标准最高的《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而且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要求,远远超过市场评估价的计价原则属漫天要价,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侯东新说,如果被拆迁人一直不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话,拆迁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完全可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如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是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权力的不规范行使”,更不是“违法强制拆迁、对公民私权的侵犯”。
群众呼声:家住江南阳光花园的张先生对记者说,工程指挥部合理制订了一系列的补偿政策,随后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财政最大的能力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征地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最高限,留用地执行较高标准。“我从《梅州日报》上看到一位修自行车为业的拆迁户,以两间旧平房的补偿款换了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新套房,令人羡慕。应该说,政府让东片居民在这一公益性民心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在这样的补偿标准下还漫天要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可以说是无理取闹。”
划地自建将来又会变成拆迁户
立此存照:明知“划地自建”此路不通,还心存幻想。其实根本目的是想要政府巨额赔偿。有名拆迁户称:“单家独院才算有个属于自己的家,不给划地自建就不给拆迁。”仍想争取以地换地,企望政府倾斜。
法律依据: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国家明确规定继续停止别墅类土地供应。《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节约用地、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相关方面内容,不采用划地自建或联建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东片工程依法依规设定了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现象点评: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星辉说:“划地自建,最后还是各建各的房屋,显然不可能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与现代城市规划建设背道而驰。”如果拆迁户选择全部货币补偿或部分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话,补偿金可以自由支配。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原来自有住房二、三百平方米,可以获得两套或多套安置住房,除自用外,多出部分还可以出租出售,将充足的资金用于改善生活,发展生产。所以不采用划地自建或联建均是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满足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等公共利益考虑。
群众呼声:长期住在江南文化路的老干部古先生说,随着市民对住房需求量越来越大,城市建设的发展空间必然越来越小,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是必由之路。市委、市政府“不搞划地自建”的决策是正确的。东片居民应该理解和支持。如果再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地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将来又会形成新的“城中村”,单家独院户又会变成拆迁户,劳民伤财,如今,政府统一建设较大型的安置小区,小区生活既安全又舒适,一举多得。三角镇三乡下车的拆迁户谢先生看了小区规划效果图后,觉得很满意,“效果图显示的小区规划、环境改善都很好。旧房换新房子,自然会高兴。”
不讲理不懂法吃亏的是自己
立此存照:“我的土地,我的房子,我不同意谁能征谁敢拆?”尽管工程指挥部实施的政策法规、补偿标准和工作程序都合情合理合法,并已明明确确地宣传到所有的拆迁户,但有的拆迁户还强词夺理,到了如此不讲理不懂法的地步。有的人与公共利益对立,习惯以无理要求到处上访,并干扰工程建设和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拆迁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现象点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人范伟基说,东片工程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原则。同时,在实施拆迁前,拆迁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批、征收土地审批、规划许可的基础上申请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工程拆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拆迁,至今仍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拒绝政府行使《宪法》和《物权法》赋予的征收权的行为表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市委信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拆迁户有什么疑问和顾虑等,均详细告知。但是一些拆迁户,一知半解地搬出《物权法》,强调私人财产,却忽视公共利益。这些拆迁户首先在民生网络中发表不符合事实言论,甚至出现谩骂、诋毁、污蔑词句。最后从理智发展到后来的不理智,演变成了缠访、闹访。采取这种过激方式,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执法部门将有权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群众呼声:家住梅城江南梅园新村的丘老师说,东片工程是优化人居环境的民心工程、公益性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代表大众愿望服务公共利益的具体行动。“拆迁是政府的需要,要积极配合。据我所知,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买回中档的商品房,令人羡慕,当地居民应该感到非常实惠。”司法界退休多年的沿江东路居民钟先生说,在现实社会中不讲理不懂法难以立足,法律不断健全,每个人都不能不顾法律为所欲为。东片工程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有法律保护的,辖区内的居民的诉求要合理合法,蛮不讲理,无理取闹,到头来吃亏的是自己。因为政府改善人居环境,是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记者黄山松 刘世锦 练海林 王宗强)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