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打桩机、拖拉机、收种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叉车、起重机、发电机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及施行时间
第一阶段,将梅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详见附图)。自2019年2月1日起,禁止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该区域。
第二阶段,在2020年1月1日前,各县(市)划定并通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017年梅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示意图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