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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44142400/2018-03376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29
名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梅市府办〔2018〕10号 发布日期: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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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次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大力

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梅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部门做好新型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⒉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等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

⒊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关联度和装配式建筑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三)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到2020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推动建成不少于1个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

远期目标:到2025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化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争取建成3个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

(四)实施范围。

⒈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国土主管部门出让或划拨用地时间为准),政府投资(含PPP项目)且单体建筑地上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暂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含PPP项目)且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⒉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国土主管部门出让或划拨用地时间为准),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区、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⒊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国土主管部门出让或划拨用地时间为准),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⒋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新建项目,其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目标要求。

(五)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标准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楼板、楼梯、空调板、窗台及非承重外(内)隔墙等部位应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承重梁、柱和剪力墙等构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

结合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明确装配式建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以及住宅全装修建设面积比例,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

(二)开展示范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装配式建造试点工作。2019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遴选合适的项目,各开工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重点推广较高装配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聚集和整合行业资源,组建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创新联盟,引导相关单位重点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的研究,包括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配套产品开发、质量检测与控制技术以及建筑信息模型(BIM)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订,鼓励制订企业和团体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形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及装配式钢结构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多元化技术体系。

(四)健全制度标准。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及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计量方法。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全生命期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单位。

(六)促进部品部件生产。

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在政府投资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平面单元可灵活组合的标准化图集,促进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类型和规格。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精度高、耐久性好的预制部品部件。

大力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集科研、制造、示范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

(七)推广适宜建造方式。

在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推广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八)提升装配施工水平。

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造,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形成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和技能队伍。

(九)推进建筑全装修。

重点落实装配式住宅项目精装修交楼,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十)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防水材料一体化应用,大力发展轻质、高强、保温、防火与建筑同寿命的多功能一体化装配式墙材。严禁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十一)搭建信息平台。

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开发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件生产、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等全过程、全生命期的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现场质量安全远程监管、数字化建筑产业园区、建筑质量追溯管理、可视化在线项目监管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十二)确保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

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督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装配式建筑项目时,将设计文件有关结构体系、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有关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情况,一并纳入审查要求。在构件安装过程监管中,要重点关注连接部位(如吊装、套筒连接、灌浆等环节),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相关核心指标要求在各阶段得到有效落实和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探索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及第三方监管等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三、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保障。

2019年1月1日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筑工程建设用地,将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并落实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2019年1月1日起,以划拨方式提供建筑工程建设用地,将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装配式建筑比率要求应符合省、市建设部门和专项规划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给予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超过±0.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具体奖励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明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布点规划要求优先安排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工业用地。

(二)强化规划引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建筑业发展实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工作,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规划审批等环节加强把关。“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实施部门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

(三)加强立项管理。

政府投资大中型建筑工程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将相关建设成本列入工程估算。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内容的审查。

(四)加强财税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信贷额度、利率等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六)优化服务。

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服务,给予优先办理。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列入加分指标。

(七)运输畅通。

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小组,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住建、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税务、金融、质监、安监、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责任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新型装配式建筑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扶持政策,于2018年11月前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明确工作职责。

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牵头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到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环节;科学规划布局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工厂;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负责研究提出装配式建筑在规划审批环节的支持奖励政策并实施。

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技术改造等方面扶持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支持,积极推进企业的信息化应用与改造,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信息、技术水平;推动落实国家、省、市技术改造等相关扶持政策。

⒋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内容;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产业扶持政策,推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等政策措施并实施。

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负责落实年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占总批准用地的比例,建立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销售建档和房产证办理绿色通道;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装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让环节的支持奖励政策并实施。

⒍市财政局:根据制定的装配式建筑年度技术和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计划和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⒎市税务局:负责组织落实有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⒏市科学技术局:鼓励对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引进技术、科技公关及应用项目给予科研资金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⒐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公路运输秩序和管理服务工作。

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提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节能、减排等环保方面的扶持措施;严格控制与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环保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承担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组织市内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的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相关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推行有关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监督建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⒖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和信贷扶持等相关工作。

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扶持工作,研究提出扶持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实施。

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出台辖区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信息;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和科技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区域内装配式工程建设,县(市、区)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跟踪建管,保证工程建设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

(三)加强督查力度。

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导,并定期通报督导情况。

(四)强化合同和项目监管。

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关土地规划条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将相关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强化技术指导。

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负责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研究我市规模以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新型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六)强化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探索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融合产学研销,促进我市加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建筑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为装配式建筑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加强人才保障。

积极发挥高校作用,培养我市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和装配式施工技术工人,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与我市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解决装配式技术难题,培育本土装配式建筑的专家人才。

(八)强化培训宣传。

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促进建筑企业与相关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人员。

附件:

⒈重点任务工作分工表

⒉扶持政策工作分工表




附件1:

重点任务工作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具体事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编制专项规划

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2

开展示范

工程建设

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3

建立技术

支撑体系

组建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创新联盟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引导相关单位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研究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科技局

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地方标准修订,鼓励制定企业和团体标准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有关行业协会

4

健全制度标准

健全装配式建筑招投标管理制度

市发展改革局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项目全过程监管体系,及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计量方法。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

推广减、隔震技术

市科技局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创新装配式

建筑设计

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有关行业协会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6

促进部品

部件生产

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

机制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推广应用平面单元可灵活组合的标准化图集和精度高、耐久性好的预制部品部件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鼓励有条件企业建设装配式建筑综合示范基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

推广适宜

建造方式

在不同建筑类型推广不同装配式建筑方式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鼓励使用预制构配件、部品部件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8

提升装配

施工水平

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推行绿色施工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督局、市安监局

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式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和技能队伍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

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现装修装饰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

10

推广绿色建材

推广应用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新型建筑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

11

搭建信息平台

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

确保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

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市质监局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探索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及第三方监管等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2:

扶持政策工作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具体事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落实用地保障

落实土地出让以及土地划拨用地装配式建筑目标和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用地的装配式建筑比率要求应符合省、市建设部门和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给予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超过±0.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具体奖励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明确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优先安排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工业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强化规划引领

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市城乡规划局

市国土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加强立项管理

加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内容的审查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

加强财税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招商局、市科技局

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8

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信贷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市金融工作局

购买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住宅,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

优化服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产业化住宅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10

运输畅通

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