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753001/2021-00762
综合政务、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6-07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梅市府办函〔2021〕128号
2021-06-17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浏览次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生活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设施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防治和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全市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  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广东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梅州供电局、梅州火车站、梅州机场公司、梅州军分区、武警梅州支队、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市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较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各级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0间或6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0000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分区、武警梅州市支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提供和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对市政府的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以上、20000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6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50000人以上、300000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7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00000人以上、150000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3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2  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市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设施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7  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联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市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培训活动。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市府函〔2017〕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梅市府办函〔2021〕12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