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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53001/2025-0033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批复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18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号: 粤府土审(09)〔2025〕26号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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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

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5〕10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兴市府报〔2025〕8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兴宁市叶塘镇教礼村上岭背股份经济合作社、輋排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塘镇龙塘村塘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园背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园背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赤竹坳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二(1)股份经济合作社、里二(2)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塘镇三口塘村连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连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0.5510公顷[其中:耕地0.4058公顷(含水田0.4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0.5510公顷)经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兴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兴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19985861),已落实占补平衡。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七、该批次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兴宁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