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外贸领域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外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2025年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梅市商务函〔2025〕46号)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以及服务外经贸发展的商(协)会等单位。
二、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
三、支持项目和标准
由市、县(市、区)、梅州高新区财政统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促进外贸稳定发展。项目奖励(资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为限;单个项目奖励(资助)金额低于2000元的不予支持。奖励(资助)资金,除明确承担主体外,其余均按照《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奖励(资助)对象不受就业人数限制。
(一)开拓市场资助
1.展位费资助
积极实施“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等展会计划,对参加由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市商务局、市贸促支会及其商(协)会等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广交会除外),展位费按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给予30%资助;同时境外展会不超过2万元,境内展会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最多资助2个展位。
2.公共布展费资助
对组织10家企业、10个展位以上参加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及其商(协)会以及市商务局、市贸促支会等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的本市商(协)会,每个团组的公共布展费用给予30%且不超过5万元资助;组织15家企业、15个展位以上的,给予30%且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个商(协)会每年最多支持2次。
(二)AEO认证奖
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按照市财政局《梅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一)展位费资助项目
1.《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事项申请表》;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
5.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6.展览会组展通知或批件;
7.参展人员出入境记录和邀请函复印件(此项仅境外参展人员提供);
8.参展人员参展前三个月在本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如参展人员为法人或股东(直接控股),仅提供法人或股东证明材料;
9.展会现场拍摄的展位照片或视频,须包含参展企业名称等主要信息;
10.市商务局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公共布展费资助项目
1.《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事项申请表》;
2.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商(协)会组展通知和参展企业名单;
4.商(协)会、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
5.支付公共布展费用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
6.展览会组展通知或批件;
7.参展人员出入境记录和邀请函复印件(此项仅境外参展人员提供);
8.参展人员参展前三个月在本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如参展人员为法人或股东(直接控股),仅提供法人或股东证明材料;
9.展会现场拍摄的展位照片或视频,须包含参展企业名称或外贸基地等主要信息;
10.市商务局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25年8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2025年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梅市商务函〔2025〕46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商务局
2025年7月30日
(联系人:彭文龙,电话:225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