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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00007207979H/2025-00158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8-01
名称: 关于组织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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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口岸主管部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港函〔2025〕28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我市口岸管理部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二、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期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项目相关建设支出的付款和发票开具均需在资金支持期限内完成,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向


  资金支持我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支持广东“单一窗口”升级扩容及智慧口岸建设项目等口岸建设方面,力争在五年内实现口岸建设结构调整和功能升级。其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打造综合枢纽口岸、重点专业口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对深化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广东“单一窗口”升级扩容、智慧口岸建设、口岸综合管理、应急指挥能力提升等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重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支持标准

  对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70%,且不超过2000万元;对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30%,且不超过20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三)已根据各级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经本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同意实施;

  (四)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基建、信息化项目要在2025年9月底完成立项审批(备案)等手续;

  (五)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六)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申报材料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

  (五)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续按顺序编制目录,使用A4纸胶装成册(在封面、骑缝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9份)。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七、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区)口岸主管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纸质及电子版材料集中送至市商务局。拟入库项目的计划任务、实施方案需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果、绩效目标应清晰明确。

  (二)由市商务局采取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等方式,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履行报批程序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我市项目库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审核。

  (三)根据省商务厅反馈的审核结果,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按比例分配支持金额,待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

  意见后,再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具体计划通知。

  八、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九、其他事项

  (一)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按支持标准落实配套资金,未达标准的将清算追回;

  2.资金申报主体须与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3.资金使用主体须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建立独立帐套或设置辅助科目进行核算,并按预算统计口径归集汇总实际投资金额;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重复支持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2.不得用于支持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服务实体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甚至“购买”数据、虚增进出口;

  3.不得用于直接与进出口数据挂钩的补贴;

  4.不得用于发放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5.不得用于支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6.不得用于支持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和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7.不得用于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8.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特此通知。

  附件:1.2026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xls

                  2.2026年口岸建设事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梅州市商务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