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邮编:514071
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 真:0753-6133820
索引号: | 11441400007208154R/2024-0018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名称: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埔县县城第二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 |
主题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设置地点 |
1 | 关于大埔县县城第二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 梅市环函〔2024〕68号 | 2024.7.5 | 大埔县乐绿环保有限公司 | 大埔县湖寮镇梅潭河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0′24.895″,北纬24°21′6.880″。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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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753-225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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