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直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切实做好参保人用药保障,经省医保局评估,决定继续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为保障相关待遇有效衔接,我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梅市医保函〔2023〕86号)同步延续实施。如后续文件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
2.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