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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1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18
文  号: 梅市府办〔2020〕6号

梅市府办〔2020〕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普通公路管理,推进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公路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满意的出行条件,为我市建设交通强市、乡村振兴、“迎国评”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路长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健全普通公路管理制度,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快推进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解决普通公路“脏、乱、差、堵”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建“畅、安、舒、美”的公路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基础设施。

  (三)工作目标。

  ⒈2020年:建立梅州市“总路长+分级路长”路长体系,向社会公布全市普通公路路长名录;制定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考核方案;根据工作方案开展公路整治提升工作,解决我市普通公路存在的“脏、乱、差、堵”突出问题;年终对全市“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调研总结;按程序提请将“路长制”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

  ⒉2021年:进一步完善“路长制”体制机制,按照工作方案对全市普通公路进一步开展整治提升工作,解决我市断头路、断头桥问题;按程序对“路长制”工作开展实效进行考核。

  ⒊2022年:建立和健全“路长制”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普通公路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显著成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全面实现。

  (四)基本原则。

  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构建以辖区政府主导,交通公路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达到联防联控联动效果。

  ⒉分级管理、统筹推进。根据市、县、镇公路管理职能, 明确国道由市主导,省道、县道由县(市、区)主导,乡道、村道由镇(街道)主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推进辖区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

  ⒊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结合我市普通公路现状推进“路长制”,加强属地管理,实行“一路一长、一路一策”,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围绕当前道路养护管理、路域环境整治、“六乱”现象、交通安全、超限超载、打非治违等重点内容开展整治提升。

  ⒋严格考核、强化督促。建立健全全市普通公路“路长制”考核机制,严格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问题约谈,确保“路长制”工作落实。

  二、组织体系

  (一)建立“总路长+分级路长”路长体系。

  ⒈组织架构。

  总路长:设置市、县、镇三级总路长,市级总路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路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总路长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路长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各镇(街道)总路长由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路长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分级路长:国道路长分别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省道、县道路长分别由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乡道路长分别由镇政府(街道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道路长由村委(居委)干部担任。

  ⒉工作职责。

  总路长:总路长是辖区内公路管理的总负责人,统筹处理辖区内所有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副总路长:协助总路长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所有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辖区内“路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分级路长:分级路长对所辖公路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处理管理路段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管理路段“路长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巡查负责管理的路段。

  (二)成立梅州市“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⒈组织架构。

  成立梅州市“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总路长担任组长,市副总路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领导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路长制”工作联系人,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路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监督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总路长履职,强化激励问责,研究制定公路管理目标和相关文件,研究解决推行“路长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路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行“路长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草拟“路长制”管理相关文件,建立辖区内各级公路及路长名录,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公路进行巡查,定期向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各县(市、区)“路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监督、指导“路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保障“路长制”工作的顺利实施,承担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

  各县(市、区)、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推进辖区内“路长制”工作的实施。

  (三)组建市、县、镇、村四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

  ⒈组织架构。

  充分整合市、县、镇、村四级力量,组建市、县、镇、村四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构建道路巡查全覆盖体系。市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县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镇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由镇(街道)相关领导担任组长,交通公路站、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镇干部为成员;村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由村(居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村(居委)干部等为成员。

  ⒉工作职责。

  市、县、镇、村四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定期对辖区内普通公路进行巡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养护管理提升。加大公路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发现并协调处理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公路管养部门。公路路面整洁, 无严重病害;公路路肩保持平整、坚实,横坡顺适,排水顺畅;边坡稳定、排水系统顺畅;清理和完善沿线边沟、涵洞等排水设施,保证排水顺畅和灌溉功能;公路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结构完好无损;公路沿线的绿化无病害、死亡和缺株少株现象,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绿化带、中央分隔带、边坡等位置。公路路面为单车道时,应结合地形设置错车道;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二)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提升公路两旁绿化水平,打造生态景观廊道,美化道路环境;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依法拆除和清理,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无占用挖掘公路;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渣土、杂物、废弃物,清除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对公路沿线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的、跨路门架设置的、擅自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弯道内侧影响行车视线的标牌、违法广告设施依法拆除或迁移,对经许可设置但已破损陈旧的,责成限期整改,对已超过审批时限未获得延期审批的必须拆除;对违法搭接道口、擅自在中央分隔带开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封堵,接入干线公路的交叉口硬化长度不足50米的要进行完善;对公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跨越和穿越公路等设施,合法的予以规范维护,违法的坚决取缔,确需新增的需严格按程序审批;查处和清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规定区域内采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危害公路结构物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对公路两侧的建筑材料、煤场等散装货物集散地和建设工地进行清理规范,督促企业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公路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穿越村镇路段应尽量釆取隔离等措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公路“六乱”整治。加大对公路两侧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无占路设摊、无堆积物占道、无违章搭建、无占绿及乱晾晒,道路上无占路洗车、修车现象,公路整洁有序。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无一店多牌和超标准、超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现象;无悬挂的各类软横幅;各类广告画面、门头牌匾和标识标志无残缺、破旧、污损现象;乱张贴乱涂写及时清理覆盖。

  (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普通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主要人群。集中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结合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形势,在行政村主要进出口、车流量较大的农村公路与国省道交汇处,以及关键路口路段设置劝导服务站。加大执法力度,在重要路段、重要时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通过集中整治、路面巡防等多种措施,严格查处酒驾、无牌无证、违法停车、非法载客、随意掉头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存在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现状要求,在平交道口、急弯陡坡、村庄路段、学校路段等重要位置完善标志标牌和各类安全设施;完善各类路面标线和减速限速设施;完善公路沿线安全护栏,尤其在高路堤、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增设安全护栏;在视线较差位置设置反光镜,视距不良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行车视距条件;及时维修和更换公路安全设施,确保公路沿线标志、标牌、标线及各类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减少道路事故发生率,提高行车舒适性。

  (五)超限超载整治。加快公路非现场执法建设,结合属地地域路网结构和实际情况,按照普通国省道、县乡道、货运源头等区域分类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提高执法效能。对违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建设和完善,落实“一超四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积极开展打非治违。加强国省道路段重点打击巡查力度,釆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国省道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突出的区域,精准布控打击,规范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经营行为。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在春运等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学时段等人流高峰期重点稽查,严厉查处农村公路非法营运车辆、营运客车超速、超员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排查通过暴力打砸等手段排斥其他经营者、垄断客运经营线路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属地扫黑办处置。

  四、工作流程

  各级路长办和“路长制”工作巡查组全面实施“日常巡查→问题处置→督查评价”的工作流程。

  (一)日常巡查。各级路长、路长办和工作巡查组要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各级路长每月公路巡查不少于1次;各级“路长制”工作巡查组成员每周公路巡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每个月要对辖区所有公路进行全覆盖巡查。各级路长办对群众反映道路问题较为突出的路段加强不定期巡查,特别是加大春运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汛期、恶劣天气等时段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定期巡检台账和问题清单。各级巡查组要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并每月25日前向本级路长办报告当月巡查情况,各级路长办要于每月月底前向上一级路长办和本级总路长、副总路长、分级路长报告辖区内“路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含公路巡查情况)。

  (二)问题处置。巡查组巡查发现以及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告路长处理,路长难于解决的要及时报同级路长办,由同级路长办协调解决,其中,村级巡查组难于解决的问题报镇(街道)路长办协调解决。本级路长办解决不了的问题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路长办处理。

  (三)督查评价。问题交办到责任单位后,本级路长办对问题办理情况开展督查,问题解决情况及时报上级路长办,同时市、县、镇三级路长办要落实“路长制”季度常态评价机制,对“路长制”工作执行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要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巡查工作不到位,在上级相关部门督导检查、暗访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普通公路“路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路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路长制”工作,要尽快科学构建“路长制”工作的组织体系,确保组织有力、人员充足、协作高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工作要求,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路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工作目标、组织体系、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等,于2020年6月中旬前将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各级路长办要牵头建立完善“路长制”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健全会议、信息报送共享等工作交流机制;要建立并动态完善问题和隐患清单,明确解决办法、责任单位等;要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实行台账式管理,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

  (三)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向社会公告路长名单,及时发布“路长制”落实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在普通公路显著位置(道路起点、如公交站台、交叉路口等)公示路长信息,包括道路名称、道路级别、路长名单(含总路长、分级路长)、路长职责、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优化要素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用好涉农、国省道管养(切块)等资金,保障“路长制”工作经费,确保“路长制”全面推行。各“路长制”工作巡查组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就近原则,选取交通公路站、公路养护中心(站)、村委会等地点作为办公场所。

  (五)广泛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领作用,切实加强与各级新闻单位的互动,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普通公路整治提升工作动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普通公路整治提升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强化考核督促。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采取定期考核形式,结合不同道路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通过定期考核、不定期巡查、通报、问题约谈等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作成效。


  附件: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工作有关单位职责



  附件:梅州市普通公路“路长制”工作有关单位职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负责辖区内“路长制”的具体落实工作,将“路长制”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二)负责联合队伍的组建,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公路整治提升工作,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协调推进解决综合整治提升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人员和经费进行保障。

  二、镇政府(街道办)

  (一)设置交通劝导站、劝导点,加强对五类严重违法行为的劝导;对酒驾行为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及时报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处置;纠正和制止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在重要节点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及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三)整治公路沿线乱堆放,对公路两旁乱堆放进行全面清理。

  (四)严格控制公路两侧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配合依法拆除负责区域内沿线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非公路标志等。

  (五)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六)做好普通公路“路长制”宣传工作。

  三、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做好涉及“路长制”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审查工作。

  四、市、县宣传部门

  负责做好普通公路“路长制”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跟进报道相关“路长制”落实进展及成效,宣传相关典型,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强大宣传攻势。

  五、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积极配合各级“路长制”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等要素的建立和落实工作。

  六、市、县财政部门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安排“路长制”专项经费,保障公路巡查管理、突出问题整治、技术服务培训、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需要。

  七、市、县交通公路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编制“路长制”评价考核方案并上报政府审核执行;制定各阶段重点整治路段,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公路“路长制”综合评价。

  (三)负责排查管养普通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边坡、排水系统及标志标牌护栏等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修缮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普通公路预防性养护和日常养护管理,抓好普通公路路面养护、保洁和公路用地清理、路肩养护、绿化和美化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完善行业统一标志标牌,规范管养公路标志设置。

  (四)组织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对公路路域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五)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打击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执法工作指引》(粤交执〔2019〕69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打击道路旅客运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路警联合执法,深入推进交通、公安路面联合治超常态化、制度化,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货物遗撒污染公路路面等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和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点建设;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普通公路“路长制”宣传工作。

  八、市、县公安部门

  (一)加大对各类影响道路交通秩序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力度,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占道停车现象,规范主次干道等地段车辆停放秩序。

  (二)联合交通执法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打击道路旅客运输违法行为执法工作指引》(粤交执〔2019〕69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打击道路旅客运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路警联合执法,深入推进交通、公安路面联合治超常态化、制度化,依法查处超载、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辖区镇政府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

  (四)负责协调与“路长制”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整治各类“马路市场”等现象,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依法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普通公路“路长制”宣传工作。

  九、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查处拆除,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设用地审批,打击公路沿线非法采矿、采石、取土等问题,加强对途径城乡规划区段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

  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一)负责辖区路段沿线两侧企业及经营性场所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路段沿线两侧50米企业及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一)负责辖区路段沿线两侧建筑工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对水泥罐车、泥头车运输“扬撒漏”行为的管理工作,并督促其做好文明施工,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及洗车槽,防止运输车辆将泥土带出工地污染路面。

  (二)负责规范治理辖区路段沿线商店广告牌,确保做到整齐美观,要求店铺货物进店经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三)对穿越辖区的公路两侧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无占路设摊、无堆物、无违章搭建、无占绿及乱晾晒,道路上无占路洗车、修车现象,公路整洁有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十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配合做好沿线城镇违法广告行为的整治。

  十三、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对本行业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情况严重的货源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未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的市、县(市、区)有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扎实做好“路长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