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15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3-15
文  号: 梅市府〔202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6-03-16 00:00

梅市府〔2021〕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州

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保护梅州梅县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梅州梅县机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

  二、禁止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放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航空模型、无人机、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物品;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四、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清除,其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主体自行承担。

  五、在梅州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七、机场内禁止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发现妨碍机场航空安全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梅市府〔2012〕58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