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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4-04-24 16:40: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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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应完成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为此,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5月10日。

  1、通讯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邮编:514071

  2、电子邮箱:mzeps@163.com

  3、联系人:市环保局:林康,电话:2253816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2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4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实施阶段:

  1.第一阶段: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东起S223线→秀兰大桥→梅江河堤→广州大桥→客都大道→火车站范围内→客都大道→206国道→梅县机场用地→梅塘东路→梅州大桥→沿江南路→机场路→宪梓大道南→迎宾大道→广梅南路→广梅中路→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嘉应大学校区→周溪河→学子大道→接S223线范围内所有区域,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2. 第二阶段: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区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划定区域内的,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在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所有区域内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质监、财政、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相关许可证照。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图:禁燃区范围图.pdf

梅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4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措施,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梅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划定区域内的,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在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所有区域内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实施范围

  1.第一阶段: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东起S223线→秀兰大桥→梅江河堤→广州大桥→客都大道→火车站范围内→客都大道→206国道→梅县机场用地→梅塘东路→梅州大桥→沿江南路→机场路→宪梓大道南→迎宾大道→广梅南路→广梅中路→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嘉应大学校区→周溪河→学子大道→接S223线范围内所有区域,面积约43.41平方公里,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2. 第二阶段: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区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四、实施步骤

  (一)2014年5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确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范围,对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量。起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和《梅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后报市政府。

  (二)2014年6月底前,市政府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和《梅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

  五、部门职责

  1.各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企事业单位除外)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负责起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梅州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水泥、造纸、铜冶炼产能,确保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技术指导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停止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特种设备的审批。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省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7.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等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8.市公安局:配合协助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