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品珍公民:
根据《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梅区府征补[2014]第20号),你户坐落在梅江区金山街道芹洋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房屋(征收编号:房 A1068,四至:东至道路,南至饶利英房屋,西至道路,北至道路)已经被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 4月8 日
附:请被征收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3-221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