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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4〕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4-07-07 16:0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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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梅州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实施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2015年1月1日起,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东起S223线—秀兰大桥—梅江河堤—客都大道—火车站范围内—客都大道—206国道—梅县机场用地—梅塘东路—梅州大桥—沿江南路—机场路—宪梓大道南—迎宾大道—广梅南路—广梅中路—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嘉应大学校区—周溪河—学子大道—接S223线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二)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附图.pdf)。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第一阶段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第二阶段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焦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五、本通告由梅江区、梅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质监、财政、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