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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3-08-02 09:33: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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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有关要求,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应完成本市黄标车限行方案制定,并逐步扩大限行区面积。我市周边城市韶关、清远、河源、揭阳等市已先后制定限行措施,印发了限行公告。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梅州市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梅州市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3年8月20日。

  1、通讯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邮编:514071

  2、电子邮箱:mzeps@163.com

  3、联系人:市环保局:马传胜,电话:2253816
        市公安局:邹晓萍,电话:2205683
        市交通运输局:林春萍,电话:2283008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7月30日



梅州市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环〔2012〕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实现逐步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达到改善梅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限行对象

  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的界定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发动机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本次限行对象是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

  三、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限行区域具体范围为:东山大桥南端沿江东路、沿江西路、梅塘东路、中环东路、金燕大道、梅水路、沿江东路至东山大桥南端所包围的区域(不包括梅塘东路、中环东路)。

  从2013年10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以及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四、实施步骤

  限行措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从通告印发实施开始到2013年9月30日,对进入限行区域的 “黄标车”和全市范围内道路行驶的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宣传、劝导为主,提醒驾驶员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二阶段为严格实施阶段。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进入限行路段的“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从严查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负责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组织在各县(市、区)环保局便民窗口、机动车检测点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车主申领环保标志。

  (二)公安部门负责在“黄标车”限行路段所有路口设置禁行标志,完善限行标志设施及监控设施建设,查处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避免“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四)财政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以及限行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今后,市政府将根据本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梅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附件:梅州市区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