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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3-07-30 10:47: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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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2100号)的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领域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市政公用领域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参与城镇供气、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及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国有投资建成运营的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经营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领域以及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等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项目工程、设备、咨询等招标采购。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选择中小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非经营性的道路、隧道、桥梁、路灯照明、园林绿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垃圾转运站、公厕等项目,可以采用项目开发捆绑模式,由开发商在建设工业、商业或住宅项目时配套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环境资源交易获取收益。

二、完善价格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

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和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引入第三方审计,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定,在省定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上下浮动10%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或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将污泥规范处置的合理费用支出计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相关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建立并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保证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到位。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财政补贴机制,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应与国有企业一致。政府投资可采取贴息、补助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加大政府对污水管网、污泥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政府安排的引导经营性领域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一律面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类企业申报,并按规定公平确定补助安排。

三、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支持市政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鼓励以第三方担保、保险、信用准备金等方式增强民营企业融资能力。省级再担保公司应将市政公用企业纳入再担保服务范畴。

经实施机关同意,拥有市政公用特许权的项目公司可以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项目和设施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支持探索将排污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支持项目公司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抵押,并向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积极发挥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可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设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支持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实体经济对接。

四、制定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

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的土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并积极探索推进有偿使用模式。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的方式供应,降低企业成本。各地要优先保障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并按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合理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五、健全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

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机制。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原建设部《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并针对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协议合同文本。建立健全退出标准和程序,民间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允许自由退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在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后,允许其撤走投资及取得的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同等条件下原项目经营者可以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健全招投标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除涉密等按有关规定可不招投标的项目外,新的特许经营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招标文件应符合经批准或备案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评标应采用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方式。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没有投标者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完善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行政审批实行网上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支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增强政务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制度,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

七、建立完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

积极推动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才、技术等优势资源,建立技术培训服务体系,为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员工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需求、建设项目、行业发展规划等信息,保障民营企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

充分发挥各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吸纳民营企业入会,建立民间资本反映诉求和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民间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在准入审批、技术研发、人才建设、融资服务、建设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八、助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有条件的市政公用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重组,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和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鼓励有实力的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凡是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享有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公司,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投资及运营。

探索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促进用能单位能耗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九、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宽准入、严监管”改革方向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时、定点监测,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确保项目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由各方平等协商,共同监管。

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管。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引入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监理公司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监管,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加强公众监督。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行业、项目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公司应按年度向委员会通报经营情况,委员会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监管建议,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严格企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的审计监察,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人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十、重视社会信用建设

各地政府要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享受合法经营权,要将提供资源、服务、信誉、履约等方面的承诺写入特许经营合同,确保经营合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切实履行财政补贴、税收返还,收费款项足额按合同支付。

各级市政公用行业学会(协会)应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并鼓励将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民间投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企业应加强诚信意识,积极创建“诚信企业”,切实按行业标准、规范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严禁违规操作,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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