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5-04 17:11: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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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12日2时35分, 在长深高速公路西行K3324+130M(梅州市梅县区南口路段)发生一起6人死亡,3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李春生、袁宝成、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少波及梅州市委书记谭君铁、市长方利旭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省市县(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救治工作,迅速处理事故,及时做好善后工作。梅州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陈俊钦第一时间率领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月1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梅州市“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经查,2017年2月11日4时31分,赵庆高独自一人驾驶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住家出发前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约于2月11日16时30分到达740多公里处福建省南霞乡南霞村其生意伙伴谢荣增家中。在谢荣增家中吃完晚饭后搭载谢荣增(男)、王金娣(女)、谢荣铨(男)、兰富英(女)、麻积炎(男)、谢贤炳(男)、谢贤煊(男)、麻德凉(男)(八名乘客均是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共九人,于当晚20时30分许,由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返回广东省东莞市,于2017年2月12日2时35分驾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西行K3324+130M梅州市梅县区南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吴生意驾驶的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碰撞后车辆起火燃烧,造成粤S652NT号小车上6人死亡,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货物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市公安、消防、交警、安全监管、交通、东御公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3时16分,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3时22分高速二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勘查,“120”医务人员于3时23分抵达事故现场抢救伤员,3时27分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御营运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御公司)路政大队人员到达现场。现场的单位和人员在开展事故调查、抢救伤员的同时,全力做好现场交通秩序管控,对现场滞留车辆进行疏导,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并迅速对事故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对闽H52179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依法进行控制。整个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无救援人员伤亡,救援工作安全顺利。当日上午10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通车。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1.赵庆高,男、39岁,1978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526271978*******3,身份证住址:广西那坡县荷乡善合村百吉屯32号,在事故中死亡。

2.谢荣增,男、51岁,1966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66*******1,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31号,在事故中死亡。

3.王金娣,女、53岁,1964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64*******1,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17号,在事故中死亡。

4.谢荣铨,男,61岁,1956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56*******2,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30号,在事故中死亡。

5.兰富英,女,51岁,1966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66*******8,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31号,在事故中死亡。

6.麻积炎,男,54岁,196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63*******2,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17号,在事故中死亡。

(二)伤者情况。

7.谢贤炳,男,36岁,1981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81*******8,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30号,在事故中受伤,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8.谢贤煊,男,20岁,1997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97*******3,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31号,在事故中受伤,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9.麻德凉,男,27岁,1990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71990*******8,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南霞乡霞村霞北17号,在事故中受伤,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损失108000元,该车所载物品损失68690元;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价值为60000元。该起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总共:236690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道路及天气情况。

1.驾驶人基本情况。

赵庆高,男,39岁,身份证住址:广西那坡县荷乡善合村百吉屯32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驾驶证号4526271978*******3(档案编号:441902418618),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2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5日。(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吴生意,男,40岁,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鳌江村92号,驾驶证号3504251977*******X(档案编号:350400045504),准驾车型为A2E,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2月4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

2.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赵庆高,白色,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5日,核定载人数7人,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保,有效期至2017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DZA20164419000009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1644190000087801;司乘座位险各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车主为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2月5日,核定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该车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有效期至2017年12月4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2101303202016001626;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保险单号:2101303362016000863,第三者责任险150万);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该车登记车主为沈菊仙,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9月6日,核载质量34吨,实载29.30吨,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该车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有效期至2017年6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保险单号:2101303362016000029,第三者责任险5万)。该牵引车和半挂车实际车主为游含斌(男,42岁,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游坊村游屋5号)。

3.道路基本情况和天气情况。

现场位于长深高速公路西行K3324+130M梅州市梅县区南口路段,事发路段为全封闭高速公路,该道路是分向式,东西走向,东往梅州,西往兴宁,单向两车道,车道宽7.6米,道路右侧设置应急车道2.25米,单向路宽11米,中心设置有隔离护栏,沥青路面,连续上坡(设计坡度2.5%-4.5%)微弯路段,南北均为山体。照明条件为:该现场来车方向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

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晴。

(二)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车辆位置。

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停放在慢车道上,右前轮距右侧路边3.15米,右后轮距右侧路边3.15米。

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东往西停放在慢车道上,右前轮距右侧路边2.3米,右后轮距右侧路边2.2米。

粤S652NT号小车右前轮至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轮距离10米。

2.事故车辆查验情况。

经拓印车辆识别号码与车管所原始档案核实比对,确认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经拓印车辆识别号码与车管所原始档案核实比对,确认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三)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及常见毒物定性检验。

经广东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赵庆高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及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定性分析【(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02030】,结论为:未检出乙醇及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经广东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吴生意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02023】结论为:未检出乙醇成分。经现场对驾驶人吴生意尿液样本使用氯胺酮、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

2.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及痕迹检验。

经委托梅州市梅安机动车检测站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因车辆严重烧毁,无法检验;闽H8395挂严重变形,轮胎、后桥、气管、钢板燃烧损坏,挂车与牵引车连接部分变形,亦无法检验。

(四)事故原因及当事人责任认定

调查组认为,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梅市公交(高二)认字〔2017〕第4414985201700003号)可信:

1.驾驶人赵庆高因过度疲劳驾驶及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2.驾驶人吴生意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3.无证据证明谢荣增、王金娣、谢荣铨、兰富英、麻积炎、谢贤炳、谢贤煊、麻德凉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

1.赵庆高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吴生意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3.谢荣增、王金娣、谢荣铨、兰富英、麻积炎、谢贤炳、谢贤煊、麻德凉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四、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肇事的粤S652NT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且,车辆所有人与所载人员为生意上的伙伴关系,系应邀前往福建搭载他们返回东莞,不存在生产经营行为。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闽H839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虽为营运车辆,但在此起事故中属于被追尾,不是肇事车辆。

综上,梅州市“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调查

(一)相关企业的履职情况。

1.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经查,在这起事故中被追尾的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只有1人,人数未超载。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事发时在有效期内。有购买交强险,有效期在2017年12月4日,事发时在有效期内;半挂车闽H8395,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事发时在有效期内。有购买交通事故商业险,有效期至2017年6月12日,事发时在有效期内。核载34吨,实载29.30吨,未超载。

经查,闽H521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发时时速低于60公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并且车辆在行驶中降低速度属驾驶员个人行为,与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职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建议免除对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东御公司(负责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护保养)。

(1)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事故发生地点前后2公里范围内近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不属于事故隐患地段。

(2)事故路段路面技术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

经查,根据《2016年梅河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对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梅州市“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路段的路面技术状况指数及各分项指标评定均为优等级,东御公司对该路段路面的维护保养到位。

(3)事故路段路政巡查情况。

《根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粤公路〔2014〕74号)规定:高速公路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少于二次。经查,东御公司河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对高速路路面的全线巡查每天有三次,并按规范做好巡查记录。

(4)赶赴现场救援情况。

经查,接到交警事故通报后,东御公司当班路政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于3时27分到达,在现场协助配合交警、消防、救护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及交通管制工作,并及时通知拯救队进场作业,清理慢车道和路肩货物,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了正常交通。

综上,未发现东御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有失职行为。

(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经查,2月12日2时45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2时50分,警情通过市交警支队总值班室转至高速公路二大队,接警员在与报警人联系了解情况后先后通知市公安消防(2时55分)、东御公司路政大队(2时57分)、120(3时06分)等单位,并于2时58分、3时05分指令扶大中队和事故处理中队前往现场处置。3时16分,梅县区消防大队官兵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3时22分,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勘查、交通秩序管控等工作;3时23分,120医务人员抵达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领导于4时24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当日上午10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通车,整个救援处置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没有发现参与此次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但从处置过程来看,存在警情转接环节较多,各部门应急处置联动性不够等问题。

2.事故报告工作。

经查,市安全监管局于2月12日5时58分接到市应急办的值班信息报告,6时30分,该局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概况,并于7时20分、8时05分、12时18分、14时10分续报了事故有关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快报内容及时间记录显示,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市公安指挥中心等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和时限上报,未发现事故迟报的情况。

3.日常履职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意见,初步认定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但鉴于肇事车辆存在疲劳驾驶、超员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组对肇事车辆途经我市路段的有关公安交管部门在春运期间(1月13日至2月21日)的日常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如下:

(1)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负责蕉岭县境内的普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辖区内履行交通巡逻执勤,维护交通秩序,纠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职责。肇事车辆粤S652NT小型客车从福建岩前取道G205国道进入我市,途经蕉岭县境内国道路程约4公里,属于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广福中队管辖路段。经查,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春运工作的部署,蕉岭县公安局制定了2017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交警大队联合蕉岭县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了蕉岭县2017年春运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天汕高速广福出入口与G205交汇处设有市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服务点,执勤时间为15时至23时,肇事车辆经过蕉岭县G205广福镇国道省门卡口时间为2月12日零时24分,不在规定的执勤时间段内;根据勤务值班安排,交警大队及广福中队能做好日常执勤检查工作,建立有日常值班日志和路查路检情况工作台账。春运期间,广福中队在广福执勤点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7宗。

没有发现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广福中队在此次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

(2)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

负责长深高速公路梅州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辖区内履行交通巡逻执勤,维护交通秩序,纠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职责。肇事车辆粤S652NT小型客车从广福出入口驶入天汕高速,途经该大队管辖路段约75公里。经查,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春运工作的部署,高速公路三大队制定了2017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预案;在天汕高速广福主线收费站设有省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服务点,实行全天24小时执勤,所属有关中队根据勤务值班安排,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有一次巡逻,建立有日常巡逻执勤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台账。春运期间,该大队在广福执勤点、城北执勤点共查处25宗客运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40宗。

没有发现高速公路三大队在此次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

(3)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负责长深高速公路梅河段及汕昆高速公路兴畲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辖区内履行交通巡逻执勤,维护交通秩序,纠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职责。肇事车辆粤S652NT小型客车途经该大队管辖路段约6公里,最终在长深高速公路K3324+130m处发生事故。经查,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春运工作的部署,高速公路二大队制定了2017年春运交通管理工作方案,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所属有关中队根据勤务值班安排,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有一次巡逻,建立有日常巡逻执勤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台账。春运期间,该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86宗。

没有发现高速公路二大队在此次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情况。

在事故调查工作期间,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责任追究小组对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履职情况实施了监督,没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没有收到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六、意见建议

此次事故存在肇事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且存在刻意绕开省级检查执勤点,以达到规避检查的目的。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不断完善健全勤务模式和查控手段。在春运、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及重点地区,要进一步优化固定的勤务模式,综合利用各种装备设备,实行人防技防结合,定点拦查与动态巡查结合、视频巡查与路面巡控结合等手段,及时查处各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对小型客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结合当前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交通违法现象比较突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等情况,建议在出城、高速路出入口、过境等关键地点,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执法等部门加大对七座小型客车的检查力度,做到逢疑必查,严查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小型客车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响应及联动机制。根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处置的特点,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监控设施比较完备的优势,探索采用事故处置网格化管理模式,合理划分高速公路交警、路政、运营管理单位、消防、120等应急处置单位的责任范围,通过科技等手段,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联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警情指令的转达环节,提高一线处置单位的应急响应速度,为事故救援行动争取更多宝贵的时间。

(四)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议福建省建瓯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德峰汽车物流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德峰汽车物流公司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