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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财政局 通知公告 关于明确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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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4-08-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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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下称《通知》)精神,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通知》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会计人员财政管理部门必须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现对会计人员参加《通知》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办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人员参加《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分的登记办法:

1. 参加本级财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含现场面授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培训取得的学分,由培训机构统一填报培训人员信息,交财政部门审核并采用人工手段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无需亲自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凭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通知文件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凭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通知文件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 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凭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通知文件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5.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学分,凭当年已完成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及复印件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会计人员参加《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分的登记办法:

1.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取得的学分,凭成绩合格证书和录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凭当年成绩合格通知单或资格证书,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盖章后,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凭成绩合格通知单(加盖单位公章)或资格证书,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5.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折算为24学分,市级院校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凭学校出具的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合格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在每学年终了后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6. 独立承担财政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立项课题取得的学分,凭相关证明文件和研究成果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的取得的学分,凭发表报刊杂志及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8.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取得的学分,凭出版书籍和出版社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9.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取得的学分,凭成绩合格证明和相关通知文件,到所在财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上所列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一个年度累计完成24学分后才一次性办理完成年度后续教育登记手续。

各单位或个人如需查询会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11210.76.65.189:8080/gdkjcms/)“诚信档案查询”查阅,如需纸质凭证,可自行登录平台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财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凭证。

三、2013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按原办法实施,2014年起按24学分确认。

四、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持一致。

五、各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级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其他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反映,以备完善实施。

梅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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