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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补充办理申报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通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1-14 23:47: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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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8〕273号)精神,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印发《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专项核查的通知》(梅市发改函〔2019〕255号),并在我局网站挂网发布,征集社会各用户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材料。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后,《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于2019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进行了一次公示,未收到任何意见;《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于2019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12月11日至12月17日进行了两次公示,第二次公示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近日,我局收到部分车主反映因各种原因而未按我局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报资料。为更好地维护各车主的利益,经研究决定,请遗漏申报的车主备齐申报资料,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鉴于我市根据梅市发改函〔2019〕255号文已征集了我市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用户,因此本次补充申报通知只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购买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上述申报条件而又未提交申报资料的用户,已提交资料和其他年份购买登记的用户不在补充申报之列。已提交资料的用户名单详见附件1、2。

  (二)申报车辆需满足的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本市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已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的,可能涉及需预留资金而暂不能发放的问题,该类车辆按登记注册年份申领当年购车补贴,并按本次通告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者不预留资金。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列为当年留存清算的车辆,相关补贴须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到车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地方补贴。

  二、车主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申报地址

  (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五份)

  (一)根据登记注册时间据实填报《梅州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附件3)或《梅州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附件4)。

  (二)机动车销售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复印件;

  (三)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六)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并填写《申请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附件5)或《申请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附件6);

  (七)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与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主要参数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八)补贴资金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九)汽车生产厂商或当地交通部门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十)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

  一是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下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下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二是国家和地方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即未扣除中央和地方补贴的出厂价格)的60%。三是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四是按照我市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将省下达给我市的专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市级财政不予配套。

  四、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申报时间:2020年2月3日-2月28日(20个工作日)。

  (二)申报地址:车主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资料不齐不予受理,逾期未报视作放弃申请。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梅江区: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梅江区发展改革局窗口(梅江区彬芳大道),池娜,0753-6133900;

  2.梅县区: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8号窗口(梅县区府前路梅县人民广场侧),张淦,0753-8586561;

  3.兴宁市:兴宁市发展改革局一楼104房(兴宁市中山一路市政府大院),张文山、何东东,0753-3323500;

  4.平远县:平远县发展改革局3楼(平远县人民广场一号县政府大楼),林欢,0753-8825289;

  5.蕉岭县:蕉岭县发展改革局一楼(蕉岭县政府内),谢其洪,0753-7875396;

  6.大埔县:大埔县发展改革局(大埔县湖寮镇同仁路191号县府大院),饶义婷,0753-5520172;

  7.丰顺县:丰顺县发展改革局(丰顺县庄园路91号),徐晓凤,0753-6688283;

  8.五华县: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三楼,谢玉芳,0753-4433906。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补贴的车主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请主动联系经销商取得相关文件纸质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申请。

  (二)请各相关汽车经销商积极服务客户,协助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主动沟通汽车生产厂商,如实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并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需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群众解释答疑工作,并负责当地车主提交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把关等相关工作。

  (四)申报结束后,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梅州正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有申报车辆逐一进行核查(核查时,第三方机构将出具我局的委托证明),请各经销商各车主积极予以配合。在核查中如遇到政策疑问,我局将及时请示省发改委予以界定。核查结束后,将把核查结果在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内进行公示,敬请关注。

  (五)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及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梅市发改产业〔2019〕474号)精神,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2017年度已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料的用户名单.xlsx

          附件2:2018年度已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料的用户名单.xlsx        

          附件3:梅州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xlsx

          附件4:梅州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xlsx

          附件5:申请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xls

          附件6:申请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xls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