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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改稿)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示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11 17:1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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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州 市 公 安 局



《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改稿)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示



为持续做好我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定于20201231日在市公安局A栋四楼会议室举行《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改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

管文琪(梅州市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科四级警长)

二、听证陈述人

杨庆军(梅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大队长)

杨群广(梅州市公安局户政科四级警长)

三、听证参加人

20名,名单附后)

四、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代表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位5个,有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可以通过电话报名。报名电话:0753-2169347;报名时间从20201212日上午900开始,额满为止。报名时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旁听人员请于听证会当天上午9时持本人身份证到会场旁听。

附件:1.《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2.《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改稿)



梅州市公安局

20201211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人构成

1

张广珍

市政协委员会

邀请代表

2

李一鸣

中共梅州市委党校

邀请代表

3

谢文谅

市财政局

邀请代表

4

何向林

市民政局

邀请代表

5

林渊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邀请代表

6

张苏吕

市自然资源局

邀请代表

7

张晓丹

市供电局

邀请代表

8

李友莲

邮政集团公司梅州分公司

邀请代表

9

江伟平

市民

市民代表

10

梁 平

市民

市民代表

11

唐文熙

市民

市民代表

12

李丽萍

市民

市民代表

13

肖莉琴

市民

市民代表

14

姚琳琳

市民

市民代表

15

张会姗

市民

市民代表

16

叶植昌

市民

市民代表

17

李子才

市民

市民代表

18

张志标

市民

市民代表

19

刘广园

市民

市民代表

20

邓小梅

市民

市民代表




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后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市公安局为我市门楼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批准正式命名的大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设置楼牌。

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五条 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开展二维码图案门楼牌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城区门楼牌以大道、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进行编制。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大道、路、街、巷,按其命名编制;没有正式命名的大道、路、街、巷,本着遵循历史习惯和方便找寻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 城区大道、路、街、巷未命名的,经批准正式命名后,再由公安机关编制门楼牌。

地名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命名、更名的大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传送给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门楼牌号编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使用政府审批确定的大道、路、街、巷的标准名称,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大道、路、街、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4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建筑物的地面首层商铺,采用“门楼牌号分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应按此种方式编设;

(七)对因改建造成新增建筑物的,采用“原门楼牌号-分号”方式编制。如原编“3号”门牌的一栋建筑物,在原位置上改建成两栋建筑物,应分别编制“3号之1、“3号之2门牌;

(八)对因改建造成建筑物减少的,采用原门楼牌号最小编号为新建筑物门楼牌。如,原编“3号、“5号、“7号门楼牌的三栋建筑物,拆除改建为一栋建筑物的,应给新建筑物编“3号门楼牌;

(九)违章建筑和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筑物、住宅区,暂不予编门楼牌号;对已列入政府征地拆迁范围内即将实施拆迁的建筑物,不编制门楼牌号。

第九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按大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南侧编单号,北侧编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东侧编单号,西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东南侧编单号,西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东北侧编单号,西南侧编双号;

(五)大道、路、街、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左侧编单号,右侧编双号。

第十条 住宅区内居民楼的楼号、楼层号、楼房号的设置、编排应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一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三条 门楼牌的内容、规格、样式和材料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二)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三)特殊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四)国家、省制定的安装标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出具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二)土地权利证书、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统一申请。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制牌、安装门楼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安装,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大道、路、街、巷却以大道、路、街、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第十八条 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土地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及维护管理等费用,由设置门楼牌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拆除、损坏和伪造门楼牌。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中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