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公安局 “五公开”工作 梅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府行复公安〔2019〕14号)
梅州警视网
梅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府行复公安〔2019〕14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03 15:53:18   浏览:-
字号:


梅 州 市 公 安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梅府行复公安〔2019〕14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五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赖某,职务:局长。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中路214号。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五华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知法犯法,构陷我阻碍执行职务,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见附件:关于对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派出所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的控告申诉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要求撤销五华县公安局2019年6月29日对周某某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任何依据和理由的,我局作出的处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的。

1、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6月29日上午9时多,河东派出所民警接到他人报警称河东镇下二村发现一辆龙马车疑是使用套牌,有赃物嫌疑,于是派岀所民警赶赴现场依法查处该车辆。民警到达现场后即对可疑车辆进行查验,此时车主周某某骑车来到现场,并直接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可疑车辆后面挡住该车辆的去路,周某某停好摩托车后直接冲至民警叫来协助警方的师傅面前,口头威胁师傅并想冲过去打他,被派出所民警拦住,民警告知车主周某某,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请求配合。但周某某不听劝阻,仍然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民警便对周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河东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周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于是民警经请示所领导同意对周某某实施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周某某过程中,周某某用力反抗,造成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2、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与依据:2019年6月29日11时,五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报警电话,称河东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违法人员周某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几名民警受伤。接到河东报警后,五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查处,民警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对违法人员周某某、处警民警、现场旁证等人员进行了解及制作笔录。经查明:2019年6月29日上午9时多,河东派出所民警接到他人报警称河东镇下二村发现一辆龙马车疑是使用套牌,存在赃物嫌疑。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进行查处。在查处可疑车辆过程中,车主周某某来到现场并将自己骑来的女装摩托车停在可疑车辆后,阻拦民警依法扣押该车辆。民警现场告知车主周某某,民警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请求其配合,但周某某不听劝阻,继续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于是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河东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但周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民警经请示所领导同意对周某某实施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周某某过程中,周某某用力反抗,造成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处警民警的陈述、证人证词、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因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故依法对周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2019年6月29日10时,五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五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报警电话,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依法对知情群众进行询问了解;依法调取相关的视频等证据资料;依法传唤周某某并通知其家属,在对周某某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复权;处罚后依法将处罚结果告知河东派出所,并依法及时将周某某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通知其家属;因此,我局对周某某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经查明:2019年6月29日上午9时多,河东派出所民警接到他人报警称河东镇下二村发现一辆龙马车疑是使用套牌,存在赃物嫌疑。河东派出所民警前往出警并依法查处该车辆。车主周某某来到现场将自己骑来的女装摩托车停在龙马车后,阻拦民警依法扣押其车辆。民警现场告知车主周某某,民警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请求其配合,但周某某不听劝阻,继续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于是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河东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但周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民警经请示所领导同意对周某某实施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周某某过程中,周某某用力反抗,造成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周某某使用摩托车阻拦民警执法,威胁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造成四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的。

二、申请人周某某提出:河东派出所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根据河东派出所处警执法记录仪、处警民警材料、证人证言、河东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河东派出所无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行为,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作出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周某某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机关查明:

一、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称在五华县河东镇下二村周孟华家门口停放一辆悬挂外地牌号的货车,疑似盗抢车辆,请求处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登记和受理,并向报案人员送达了受案回执。

二、6月29日9时左右,被申请人所辖河东派出所指派6名民警(包括协警)前往案件现场调查处理,到达现场后,执法民警发现涉案车辆已反锁,经过调查询问确认该车辆无人认领,执法民警遂联系修车师傅准备将该车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此时,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上前阻止修车师傅启动货车,执法民警再三告知申请人正在执行公务,但申请人不听劝阻,推搡民警阻止民警执法。在此情况下,执法民警口头传唤申请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申请人仍不配合调查并极力反抗,致使执法民警1人和辅警2人被抓伤。之后,在场的执法民警强行控制住申请人,将其带回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

三、6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登记了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案,并询问了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制止修车师傅启动涉案车辆及在民警告知其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不配合调查、极力反抗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被申请人还询问了现场执法民警,申请人的妻子魏春梅以及在场的李汉英、魏皖群等证人,并调取了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全程录像视频、执法民警受伤照片等。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可证实申请人阻碍民警执法并推搡、抓伤执法民警的行为客观存在。

四、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予从重处罚。2019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名捺印。同日, 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中签名捺印。7月17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案件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控告申诉信》、《CT检查报告单》、照片、《关于对<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意见书》、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拘留家属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检验报告》、处警情况说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人员工作证明、照片、票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

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依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及该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依法指派民警对涉案车辆进行调查属于正常履行公务,遇到申请人的阻拦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申请人不听劝阻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导致多名执法民警受伤,该行为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符合上述法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履行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处罚后救济途径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认为执法民警非法处警,存在滥用职权,恶意串通构陷。对此,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是在接到报案后,指派执法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涉案车辆的,该行为是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2、申请人认为执法民警存在暴力执法,程序违法的问题。对此,现场执法的视频显示: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身穿警服,已告知申请人正在履行职务,遇到申请人阻拦后,执法民警依法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口头传唤,但因申请人极力反抗、不配合调查,执法民警才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申请人,整个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治)行罚决字[2019]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