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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府行复公安〔2019〕27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8-03 16:50: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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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州 市 公 安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梅府行复公安〔201927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五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赖勤,职务:局长。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中路21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五华县局作出的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4739.1元。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19107日对申请人作出“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由被申请人送申请人到五华县拘留所执行。被申请人作出以上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和撤销,并赔偿申请人损失。

一、申请人所为是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进行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合法行为;

二、申请人此次信访不仅仅是原信访事项,还有求处理认有“黑恶势力、强权欺压百姓、强加罪名、知法犯法、意打村民”情况的内容:而且操信访事项的《停访息诉承诺书》是在采取非法监禁、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强制签定的;

三、申请人依法正常信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达诉求不成立缠访闹访、没有向政府施压,更没有扰乱正常信访秩序,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情况:不属于寻衅滋事中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任何一种行为申请人的次信访也不属于《信条例》第18条、20条、47条、48条定中的任何一种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理的情况:

四、被申请人没证据证明申请人有“缠访闹访、向政府施压,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事实,申请人于2019105日被接回,没有到达信访目的地,没有实现信访的目的,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五、申请人是一位69周岁的老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申请人只差一岁就满七十周岁了,对其处以十五日拘留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处罚过于严重,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一般情况,更没有证证明申请人有属于“情节较重而给予顶格最重十五日的处罚;

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载明处罚的执行期限,申请人于2019105日被接回,2019107日作出处罚决定拘留十五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即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对申请人的处罚没有折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拘留十五日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利,不仅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且应当依法赔偿申请人损失。请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公平、独立进行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神圣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发展国家法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撤销五华县公安局20191007日对*作出的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任何依据和理由的,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的。1、案件基本情况:2019103*乘坐深圳往北京市的火车准备进京上访,当*到达河北省衡水站时,被河北省衡水公安人员拦截并告知龙村镇政府及龙村派出所,龙村镇政府干部及龙村派出所干警于105日到达河北省衡水接回*。经核查,*2016年信访事项终结答复,但仍然就原信访问题多次到省、中央多次缠访闹访、越级走访,向政府施压,以达到个人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

2、对*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与依据:2019104日,河北省衡水公安干警打电话给龙村镇政府及龙村派出所,告知其把上访人员*拦截,要求人员把*带回

接电后,龙村镇政府及龙村派出所召开会议,会议决定把*接回五华。*201910619时回到五华后,我局民警立即把*口头传唤到五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经查明:*2016年信访事项终结答复,但仍然就原信访问题多次到省、中央多次缠访闹访、越级走访,向政府施压,以达到个人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词、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近期上访的火车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3、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我局龙村派出所于201910619时把*口头传唤到五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对*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在对*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拒绝签名,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复权;并依法及时将*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通知其家

属;因此,我局对*作出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

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经查明:*2016年信访事项终结答复,自愿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但仍然就原信访问题多次到省、中央多次缠访闹访、越级走访,向政府施压,以达到个人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词、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近期上访的火车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经查明:此案中*因社保金、医保金的问题于2019415日及2019724日乘坐火车到北京进行上访,经询问,龙村镇政府给予*13.8万元,*201612月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承诺就社保金、医保金的问题停访息访。但*仍然就原信访问题多次到北京缠访闹访、越级走访,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的。

二、我局认为:1*2016年到广东省人民政府进行非法上访被带回,后在五华县公安局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停访息诉承诺书,其承诺不再因社保金、医保金问题继续上访。不存在非法监禁、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强制签订的。*20194月、7月、10月因社保金、养老金问题继续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2*19511120日出生,五华县公安局于2019107日对*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此时

*67周岁,未满70周岁,*称其无重大疾病及传

染病,并且民警带*到五华县人民医院进行心电图、血

压等常规检查,检查结果无异常。

3201910619时五华县公安局民警对*

口头传唤至五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于20191071时对*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2019107日五华县公安局作出对*拘留十五日,对申请人的处罚不用进行抵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作出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作出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是五华县龙村镇*人,因要求五华县邮政局为其缴交社保问题未得到解决一事,多次越级上访。2016127日,经过五华县信访局、龙村镇人民政府、五华县邮政局等部门协商,由龙村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申请人生活困难救助款13.8万元,申请人接收该款后签订了《停访息诉承诺书》同意停访息诉,并承诺“一、不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五华县邮政局解决社保金、医保金等问题。二、本人及所有亲属不再以此问题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保证息访息诉……等”。

二、20194月和7月,申请人以社保问题未解决为由两次购买前往北京的火车票,扬言要去北京上访均被龙村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2019104日,申请人从深圳乘坐火车前往北京上访,路经河北省衡水市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后由龙村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民警带回。

三、201910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越级上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登记,调取了申请人多次上访、闹访的证据,并询问了申请人及证人刘锡贤、曾映贤、钟信中、李世忠、刘晓宇等。申请人及证人的陈述都证实了申请人越级信访的事实。

四、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申请人要求解决社保问题的信访事项于2016年已终结,但申请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仍以该问题为由,多次越级上访,向政府施压,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依法应予以处罚。201910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决定书中签名捺印。114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案件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回复单》、《群众来访告知书》、《广东省邮政公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停访息诉承诺书》、火车票复印件、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嫌疑人情况查询、综合材料、综合情况说明等证据。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解决社保问题的信访事项于2016年已终结,但申请人背信弃诺仍以该问题为由,多次越级上访,向政府施压,严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履行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告知救济途径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华公(龙)行罚决字[2019]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公安局

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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