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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宣传标语
来源:信息化与数字软件服务业科   时间:2019-06-10 10:05: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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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于201911日起施行。

2、本规定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3、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5、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各方配合、共保安全的原则。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确有必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通信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重点范围内排污、倾倒垃圾、挖砂、挖沟、采矿、取土、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可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物质,不得修建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带有腐蚀性的设施,不得违法建设各类建()筑物、敷设各类管道、线路,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影响通信质量的行为。

9、因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通信线路畅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登记、保存出售人和物品的信息。发现侵占、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