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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时间:2018-09-30 10:38: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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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科技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国家已正式批准广东省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8〕169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协调。

根据《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完善回收利用管理机制,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对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责任实施有效监管;按要求强化本地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和推进相应企业加快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合作构建区域化回收利用体系和严格按照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溯源信息上传工作;加大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有利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现有支持政策的衔接;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环境安全风险及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问题重要性的认知度。

二、建立试点单位名单管理制度。

1、省已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征集工作,将我省从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工作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试点名单,并拟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试点单位名单,实行名单动态更新。后续申请列入试点名单省、市将不另行通知,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单位均可随时向本地经信主管部门或市直园区管委会申报。各地仍可按照《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的通知》(梅市经信函[2018] 198 号)继续组织符合试点条件企业进行申报。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尚未申请纳入试点的单位及时开展试点申请工作,市经信局将及时把各地区申报材料上报省审核。

2、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指导纳入试点单位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动力蓄电池开展溯源管理,定期报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情况。对于拒不落实相关要求,以及应纳入未申请纳入试点的单位,省已明确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鼓励对违反国家暂行办法要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实行失信惩戒。创新政策法规,对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附件:

粤经信节能函[2018]169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pdf



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市商务局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