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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0-18 09:35: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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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梅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鼓励互联网企业上市发展、创新发展、快速发展,将互联网产业打造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六次、七次全会的部署,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培育、打造梅州市互联网龙头企业,支持互联网企业集聚发展,形成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良好态势,推动互联网产业逐渐成为我市重要产业,助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扶持对象

(一)注册地在我市、依法纳税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

(二)企业应在近3年内未出现过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诚信记录。

三、扶持资金

全市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建立互联网产业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入库项目,优先用于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奖励、互联网产业园建设;当年度扶持资金额度用完后,未扶持项目按照入库的先后顺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当年度扶持资金有结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预算。本专项扶持资金按项目入库的先后顺序给予支持,直至财政预算额度用完为止。

四、扶持政策

(一)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1、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落户奖励。总部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若总部整体迁入我市后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再增加一次性300万元落户奖励。

2、培育发展骨干企业。我市的互联网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2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可重复奖励;享受了引进龙头企业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上市融资发展奖励。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我市的互联网企业增发股票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的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按募集资金的0.5%给予融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扶持梅州市互联网产业园建设。制订全市范围内互联网产业园评定办法,集中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加快建设,快速形成互联网行业集聚。对被评定为互联网产业园,根据产业园建设规模、企业数量、就业人数、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等,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业园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内互联网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四)鼓励互联网人才发展。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互联网人才支持力度。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国际、国内互联网相关行业,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互联网人才。鼓励我市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用人单位全国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企业用电补贴。对在梅州市内投资建设数据中心、云服务基地等且年度用电超过100万度的互联网企业,按其实际用电额给予0.2/度补贴,每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互联网企业融资贴息。鼓励银行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对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在贷款期内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一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帮助解决互联网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互联网企业资质奖励。

对本措施实施期内新获得以下资质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我市企业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我市企业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认证的、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的、获得C-STAR(云安全评估)或可信云认证的,按照办理资质费用总额的30%,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八)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互联网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互联网产业政策研究和落实。连续3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开展互联网扶持政策宣贯、举办互联网活动、组织遴选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五、其他

(一)本措施由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梅州市互联网产业园评定办法由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谁受益、谁支出”原则,奖补资金由项目(企业)所在地(园区)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同时,按要求落实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企业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其他违法事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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