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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9-26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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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经信民营函〔2014〕1369 号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 年 9 月 4 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省地税局、国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 32 项中央设立和 7 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2014 年底前,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国家定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研究降低或取消人事代理、档案托管等费用的具体措施。适当下调部分关系民生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标准,对集贸市场、农村医疗单位在使用地实施计量器具免费强检。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推行国税、地税联合检查,实行一次下户、共同实施、信息共享。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计划、规范管理,避免重复检查。停止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改进“支小再贷款”管理制度,调整优化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进一步完善再贴现管理,重点对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和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对再贴现投向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占比较高的地区适当安排增加再贴现额度。加强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后续监管,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所融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加大对银行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允许各银行金融机构在权重法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使用 75%的风险权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负责)
四、扩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推动创新型和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在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加强对主板券商的督导,建立对拟挂牌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控制风险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重点开展中小企业挂牌和股权、债券融资业务,并结合中小企业需求不断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模式。推进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扩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负责)
五、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线上线下联动、服务高效便捷、企业找得到用得起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和引导优质服务机构通过平台网络开展服务。支持在专业镇或产业集群引入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科技服务机构的优质科技资源,建设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依托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搭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推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小微型企业集中地开展计量检测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质监局负责)
六、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工商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除《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省编办、工商局负责)
七、加强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适当补贴,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省给予适当奖励补助。鼓励各地、各类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大赛,组织创业辅导师、小企业创业基地高管等培训,开展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对接活动。具有创业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个人最高 10 万元、合伙经营最高 2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 3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负责)
八、促进小微企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应用。继续实施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充分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初创期、早中期的小微企业。改革科技经费投入模式,对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加强以科技金融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到小微企业驻点,由驻点专家与企业联合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项目。全面实施“翔计划”,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计划,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巡回培训,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应用标杆企业。建设完善粤商移动知识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九、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按商务部要求积极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年”活动,在省内外开展贸易洽谈、展览展销、采购对接、购物促销等一系列市场开拓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大力开拓新兴市场,重点筹备在美国、南非、土耳其、俄罗斯等地举办广东商品展览会。完善海关部门出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确定为“AA”类的小微企业,实施“事后交单”、“单证暂存” 等便利措施。推广“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海关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手续,支持小微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贸易与投资、专业展和地区展相结合的专业化、市场化办展方向,深入推进中博会办展机制改革创新。(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十、帮助小微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认证等服务,鼓励企业进行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体系认证。开展“卓越企业行”、“名优企业经验交流”等活动,带动更多企业实现产品标准化、操作规范化。畅通小微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内外标准的渠道,支持有实力的小微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加大对小微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资助力度。(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帮助小微企业提升人员素质。加强广东民营企业家培训学院的管理和规范运作,推动粤东西北地区成立区域性培训学院(分院)。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民营骨干企业高管、平台网络负责人等培训项目。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的优势资源,实施校企联合招生招工、送岗送学、双制培养。鼓励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 1 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打破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建立包括小微企业职工在内的全员参与、终身补贴的均等化劳动技能培训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开展“送政策下基层进企业”活动。支持广东银监局在省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机构部署开展“助小微、促升级、防风险、惠民生”主题宣传活动,督促各银行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加大宣传覆盖面,并借助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产品宣传。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统一部署税收优惠政策宣贯活动,在纳税申报环节对小微企业进行一对一实时税法宣传。通过巡回宣讲、派发科技服务册、加强网站建设等方式加大各类科技服务政策宣传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地税局、国税局、广东银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