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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文件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9-03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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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和建设绿色现代产业体系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和引导民间资本更多地投入到“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上来,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二)目标任务。按照“三年大提速、五年上台阶、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70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60%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培育15个年销售额十亿元级重点民营企业,形成新型特色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发展格局,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扩大投资领域

(三)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进入,而实际难以进入的领域,要进一步破除体制性障碍,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公开招投标,扩大民营资本的业务领域和投资比例。

(四)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把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招商引资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实施“回乡创业工程”、“外引内联”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跨区域“群体投资”产业转移方式,承接高新技术产业的直接转移、总部经济的全面转移和“腾笼换鸟”式的产业链整体搬迁,以提升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五)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做好特色资源开发和利用。积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经营手段和组织方式,对特色优势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增值性开发、有序性开发,使其转化成农业、林业的产业经济优势,实现特色优势资源的集约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山区林业资源,打造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生产加工基地,提升油茶、茶叶等农副产品的种植及加工发展水平。

(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服务外包、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方面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平台等载体建设。

(七)引导民间组织及个人发展家庭服务业。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八)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个人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旧”改造、医院和养老院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

三、努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九)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提高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建立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库,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和提供服务,对注册地在梅州并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

(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着力缓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改进对担保机构抵质押登记服务,推进政银保平等互利合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再担保业务。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政府、辅助银行、助推企业”的作用。

四、促进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水平

(十一)积极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增强技术改造和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创意设计,打造以工业设计、工艺设计为主导的创意设计产业链,提升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整合提高物流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配置能力,将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入物流业,促进我市物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文化旅游特色产业。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型休闲文化旅游基地,建设一批大型休闲娱乐旅游项目,壮大一批文化旅游龙头企业,打造休闲旅游高端品牌,构建休闲旅游产业体系。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示范项目(或基地)建设、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品质提升和游客招徕等。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十三)着力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民营经济聚集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围绕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产业发展方向,立足现有企业和产业基础,着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领域培育一批重点龙头企业。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合作,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围绕打造绿色现代产业基地,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电声、陶瓷、工艺品、绿色农产品、家具、轻纺等出口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国际营销网络,加大产品研发、设计,培育自主国际知名品牌,推动加工贸易从组装加工向研发、设计、高端制造、营销等环节拓展,以提升外贸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五、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性示范作用,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产学研产业化基地、实施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鼓励和扶持骨干民营企业申报建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创新、研发、转化能力。支持民间组织建立产学研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的研究,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产品。积极培育发展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企业申报省“高、精、特、优”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和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动民营企业创建名牌名标,提高企业品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更多的技术标准成为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名牌名标和原产地标识,申报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好市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或行业标准的奖励机制,对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和评定为省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六、促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十七)培育民营企业人才队伍。积极实施“3131”人才工程,即用好本地现有人才30万、培养人才10万、回引人才3万、引进人才1万,到2015年我市人才存量达到50万以上,建设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人才队伍。推动“客商学院”、“民营企业家课堂”建设,加强对民营企业各类人才的分类培训。对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资助、扶持,以及在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和给予保障。积极实施《梅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办法》(梅市办〔201179号),通过政府各类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为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和技能人才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十八)提升民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和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民营企业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的水平。

(十九)促进民营企业节能降耗。落实节能降耗扶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快转变以大规模消耗能源、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产业发展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大力支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创建品牌和开拓市场,推动政府采购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促进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二十)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机关工作信息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电子监察,建立网络审批系统,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政审批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政策规定,清理国家、省、市规定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服务功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建立有序的社会化网络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和法律等服务。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示范专业服务机构,至2015年培育100家以上公共服务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认真落实《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市、县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着力抓好民营企业市场开拓平台建设,拓宽企业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开展企业与项目、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品对接活动。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积极实施民营企业与珠三角、海西经济区的企业进行配套合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山洽会、中小企业博览会和泛珠江三角洲、海西经济区、港澳等地区举办的国内外各类型产品展销(览)会。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进出口业务,全面落实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汇管理等投资及贸易便利化措施。通过财政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民营企业开放发展水平。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四)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二十五)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因地制宜落实好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9号)等精神,积极落实好各项给予民营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措施,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

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成立“梅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建立各级党政领导与辖区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二十七)积极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督促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推进民营企业管理民主化,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和企业文化建设,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尊重员工劳动成果和个人权利,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

(二十八)抓好民营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开展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下商贸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优化管理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典型,总结推广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委、市政府每年对纳税前100名的民营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三十)建立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评议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区创业者,对涉及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及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年度机关作风评议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制定的《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41号)同时废止。《中共梅州市委梅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46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梅市发〔20057号)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发至县)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20128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