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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4-16 09:34: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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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定义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评析:非法集资一般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二、处置原则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评析: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是原则。

  三、商事登记规定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评析:今后“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字样要谨慎使用,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四、广告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括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评析:《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  

  五、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评析:建立全民举报机制,鼓励全民参与打击非法集资。


  梅州市非法集资举报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电话

传真

网上举报

来信举报

1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0753-2301380

0753-2301396

mzjrb@meizhou.gov.cn

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大院政府大楼5楼市金融工作局

2

梅县区金融工作局

0753-110 0753-2562185

0753-2538295

mzmxjrb@163.com

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大道南13号区委区府大院后楼3楼区金融工作局

3

大埔县金融工作局

0753-5524823

0753-5538869

dbxjrgzj@139.com

梅州市大埔县同仁路县委县政府大楼2楼金融工作局

4

蕉岭县金融工作局

0753-7863269

0753-7863269

mzjljrb@126.com

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1号蕉岭县人民政府8栋

5

五华县金融工作局

0753-4183288

0753-4183288

whxjrgzj@126.com

五华县工业一路工业建设大厦801室

6

梅江区金融工作局

0753-2196776

0753-2196776

mjphjr@163.com

梅江区仲元东路51号区委区政府大院1号楼314室金融工作局

7

兴宁市金融工作局

0753-3329633

0753-3329633

xnsjrb@163.com

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政府大院金融工作局

8

平远县金融工作局

县处非办:0753-8824285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0753-8187019

0753-8824285

mzpyjrb@126.com

平远县大柘镇平城南路人民广场1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局)

9

丰顺县金融工作局

0753-6868558

0753-6688589

fs6688589@163.com

丰顺县人民政府大楼5楼县金融工作局507-1

  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评析: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具有行政调查和处置权,对非法集资风险整治进行了系统规定,为非法集资风险的分类处置提供了法定依据,有望破解长期以来单边刑事规制的不足和弊端。

  七、集资资金清退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评析: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八、法律责任

  《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了有力震慑。


  法律责任:第三十至三十七条

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

不配合调查、

阻碍调查的

国家工作人员

罚款: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警告

责令改正,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广告法》处罚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现所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分

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罚款: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员: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有关人员: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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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实施时间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