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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6-24 17:27: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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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于近期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网部门网站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的实施细则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4月10日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函〔2017〕3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市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分别查处的,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管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六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汇总线索信息,分类处置。其中,举报内容属实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但线索反映情况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苗头隐患的,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置;需要提交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处置的,逐级上报。

第七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对于省内跨市案件,我市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省内其他市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市涉案金额。

对于跨省案件,按照《广东省金融办关于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处罚部门负责提供口供笔录、案情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相关线索在案件侦破或行政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提交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集同级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题研究,审查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