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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6-05 08:00:00
来源:管理员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局(委)、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宣传部、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局(办)、纠风办,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各高速公路业主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交公路发〔2007〕596号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法制办 省纠风办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管理 通知
抄送:省府办公厅,全国治超办,各地级以上市治超办,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5月19日印发

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起,我省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三年多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车辆超限超载率、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了"双下降",路产损失明显减少,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受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非法改装车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时有发生,工作力度稍为减弱,超限超载现象就出现反弹,治超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治超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巩固治超成果,根据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强化路面执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一)各地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实行目标责任追究制,由政府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检查和考核;交通、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法制、纠风和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提高治超工作效果。高速公路各业主单位要支持配合做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建设治超站点和计重收费等工作,并划出专门场所用于设立卸货场和执法办公。

  (二)省交通厅、公安厅要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超限超载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在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治超站点以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路面执法,对货运机车超过核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或引导到治超站点实施卸载,并对违法驾驶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始终保持治超的严管态势,要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并实施统一调配,人员不到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进行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卸载的费用由车主负担。交通公路部门在卸货之前要与违章人签订有关协议。所卸载货物可在治超站点免费堆放3天,超过3天的,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过10天并经通知仍不转运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强制清除。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赔(补)偿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增加治超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治超站点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在用的治超工作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依法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量检测设备准确。

  (六)各高速公路治超站点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治超站点的组织管理工作。新建高速公路要将治超站点的投资纳入建设计划,由业主负责,并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已投入营运的高速公路,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由业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投资建设。治超站点建设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交由当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使用。高速公路经营期限届满,治超站点连同公路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源头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并与其签订相关责任书。企业许可机关要强化所许可企业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安装称重设备,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车辆装载标准;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通过查阅出厂记录、在厂矿企业附近路口进行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超限行为。

  (二)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出售非法拼装汽车的行为,并公开曝光。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无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取缔。
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在年度审验时仍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车辆营运证。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发放行驶证。

  三、明确目标,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省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为加大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鼓励农村公路的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发现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应通知交通、公安部门前往查处。

  (三)建立全省协助检查联动机制,对逃避检查、强行冲卡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全省所有治超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流动稽查路段重点拦截检查,依法从重处罚。

  (四)建立健全运输信息监控网络,建立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要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大治超经费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将治超经费纳入交通公路部门预算,加强治超经费财务管理,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正常运作。治超经费的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制定。

  (六)积极推动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按照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省交通厅、物价局要抓紧研究制订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方案,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

  (七)制订和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厅、物价局要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适当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八)推进治超工作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支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角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九)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治超工作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各种形式乱收费、乱罚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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