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省交通厅决定对2007年度全省具有二类客运班线以上经营资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各地上报的有关数据整理后,实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全省具有二类客运班线以上经营资格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
二、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情况(详见附件1),由事件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填写。具体要求:
(一)统计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统计范围是指企业道路客运车辆发生的违章和服务质量事件,不包括出租车、公交车和货车发生的违章和服务质量事件。企业道路客运车辆以企业等级评定时认定的车辆范围为准。
(三)统计数据为附件1所列企业本、子公司的违章行为、服务质量事件、停业整顿次数、通报批评次数和无理上访次数等数据。各本公司、子公司只统计各自本身所发生的数据。其中,本公司不合计其子公司的数据,但应合计本公司的分公司数据。同时作为子公司和独立法人企业分别进行统计的企业,其数据应保持一致。
(四)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除填写本市注册企业的违章行为、服务质量事件、停业整顿次数、通报批评次数和无理上访次数等数据外,对非本市注册企业在本地级市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服务质量事件、停业整顿次数、通报批评次数和无理上访次数等数据也应如实填写。
三、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注册企业进行填报。企业的填报数据须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具体要求:
(一)安全事故统计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统计范围同本文第二条第(二)款。
(二)各企业应如实提供包括其子公司在内的2007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汇总表,以及其本部和子公司独立的2007年度安全报表。对交警部门尚未最后认定事故责任的,应按交警部门出具的初步责任认定书统计。
(三)对有子公司的企业,其子公司的事故次数、同等责任及以上事故次数、责任事故伤人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和企业自有营运车辆数均按企业在子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回算。
(四)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群死群伤事故均由企业全部承担,即按100%回算。凡是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都必须提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否则,一律视为负全部责任处理。
(五)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007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我厅将对企业填报的数据与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企业在填写过程中发现企业母、子公司关系发生变更、股份增减等情况的,应在上报数据中予以说明,并向省交通厅提供股权变更等书面证明材料。
五、有关表格和企业安全报表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或汇总后(需审核、盖章),于2008年3月28日前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各企业应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能如实提供资料的企业,将取消其参加招投标资格。
联 系 人:郭丽丽胡坤鹏
联系电话:020-83730838
传真:020-83881525
附件:1、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007年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情况汇总表
2、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007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