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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市局公告 关于印发《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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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0-28 14:53: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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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科技制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经报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同意,现将《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8日



 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梅州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各地市开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通知》(粤科函区字〔2019〕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梅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响应梅州市委、市政府号召,设立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叶剑英基金科技奖”)。

 第三条  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承办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负责叶剑英基金科技奖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叶帅“攻城不怕坚,攻书莫畏难。科学有险阻,苦战能过关。”的攻关精神激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学高峰。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提名叶剑英基金科技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六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七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

      2.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九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个人和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奖金金额20万元。

 第十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每年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3项,单项奖金金额8万元;二等奖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7项,单项奖金金额5万元;三等奖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金额2万元。

 第十一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1.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3.具有提名资格的市级以上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4.我市获得国家、省科技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一,每年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

 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提名者应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被提名项目核心技术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发明专利、获批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经生产实践,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直接提名。

 第十二条  由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成立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知名学者、科技专家、行业权威人士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梅州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领域组织技术专家初评;初评结果报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对各奖励等级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将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报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批准后,由梅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共同授奖。

 第十六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对异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叶剑英基金科技奖的,由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决议,并经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提名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叶剑英基金科技奖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暂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叶剑英基金科技奖优秀获奖项目可被提名参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