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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3-23 17:25: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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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科技制度,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组织编制了《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8年,梅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等文件精神,对梅州市科技奖励工作改革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加强专题调研,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进一步认识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对促进梅州创新驱动发展的促进作用和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迫切需求,并研究制定了《关于设立“梅州市叶剑英科学技术奖”工作方案》。

  “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响应党委、政府号召,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梅州振兴发展而设立的科技奖励。2020年在梅州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成功举办了首届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对材料审查、评审、颁奖整个过程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规范和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质量水平,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模式,结合梅州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2021年10月28日,经梅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同意,以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的名义正式印发《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有二十五条。

  第一至第四条: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的目的,明确设奖目的、资金来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五条:明确叶剑英基金科技奖的项目奖励范围与对象。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六至第八条:阐述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授予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等三大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条:明确奖项、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十一条:明确叶剑英基金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及相关要求;候选者可由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第十二至十六条: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

  在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等方面明确: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知名学者、科技专家、行业权威人士等组成;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领域组织技术专家初评;初评结果报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对各奖励等级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将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报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批准后,由梅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共同授奖。

  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等方面明确:叶剑英基金科技奖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对异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明确叶剑英基金科技奖授予自主研发获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在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过程中,对违规的提名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进行的处分或处理。

  本《办法》目前在试行阶段,须在叶剑英基金科技奖评审过程中积极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完善《办法》的内容,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相关链接《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梅州市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