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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民政局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6-04-02 07:58: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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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局制定了《梅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梅州市民政局

20164 2

梅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撤销登记。

2、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4、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3、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七、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八、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予以撤销登记。

2、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4、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5、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且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3、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4、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在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累计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5万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七、行业协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包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罚款。

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十八、行业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九、行业协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行业协会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超过3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二十一、行业协会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三、行业协会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四、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超过3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二十五、行业协会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一)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包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违法所得超过3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

殡葬管理方面

一、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或等于3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大于4平方米,小于或等于6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大于6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或等于6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大于6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0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6平方米以上;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抚恤优待方面

一、逾期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逾期未履行免费邮递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2、未履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3、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4、逾期未履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5、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免除其他负担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6、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优先批准其服现役义务的,处3000元罚款。

7、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优先录取义务的,处3000元罚款。

8、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优先录取义务的,处3000元罚款。

9、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在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义务的,处3000元罚款;经劝告仍拒不履行优先享受各项助学政策义务的处5000元罚款。

10、逾期未履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义务的,处3000元罚款。

1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使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的义务的,处5000元罚款。

1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有关福利待遇的义务的,处5000元罚款。

13、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未参加工伤保险,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逾期未给予解决的,处5000元罚款。

14、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义务的,处5000元罚款;有关单位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处5000元罚款。

15、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有关单位逾期未履行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优待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的义务的,处10000元罚款。

退役士兵安置方面

一、逾期不履行安置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接收安置单位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规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处3000元罚款,超过六个月的处10000元罚款;对企业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任务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2、接收安置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5000元罚款。

3、接收安置单位对残疾退役士兵因其残疾或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按涉及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说明:以下以上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