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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5-07-17 14:59: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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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民民〔201524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1513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597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梅州市民政局

2015713

人:社会团体、基金会蔡谨玲

民办非企业单位叶子洁

联系电话:2283855

真:2283855

邮  箱:mzsmjb@sina.com

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整治工作的对象是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

二、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是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是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7月初,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县(市、区)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二)7月-8月,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县(市、区)对社会组织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市民政局负责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违纪行为依法处理。

(三)8月中旬至月底,市民政局将进行督导检查,抽查各单位对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91日~10日前,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总结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情况,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总结报告。915日,市民政局总结全市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情况,向省民政厅报送总结报告。

四、总体要求

()注重工作实效。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地要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有利整治的社会氛围。

()注重法规依据。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注重长效规范。在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