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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6-12-31 08:52: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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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函〔2016〕1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

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16〕5号)精神,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市2018年所有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将所有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发挥兜底作用。

⒈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加强有效衔接。继续实施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健全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做到依法救助。困难群众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场)提出低保申请,村民委员会依申请人委托可代为提交申请。镇(街道、场)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镇(街道、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全面落实县、镇(街道、场)两级农村低保公示制度,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对已获得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⒈加强对象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将全部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问题,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做好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要组织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再识别、再排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要求,主动帮助没有户籍的贫困人员解决户籍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帮扶范围。

⒉加强工作衔接。低保兜底是扶贫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加强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和省扶贫标准的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范围,根据低保家庭情况,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资产收益等分类扶贫,尤其要确保优先将无劳动能力低保家庭纳入资产收益扶贫,做到应扶尽扶。

⒊加强数据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要加强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各镇(街道、场)要会同村委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共享低保、特困和建档立卡人员、动态人员名单,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各镇(街道、场)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衔接工作,组织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再识别、再排查,进行数据比对,确保2016年符合条件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全部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二)第二阶段(2017年1月—2018年8月)。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及时更新扶贫、脱贫对象信息,民政部门加强核查,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对象纳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已稳定脱贫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逐步退出低保范围。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抓好贯彻落实。

(三)第三阶段(2018年9月—12月)。各县(市、区)对低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迎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和考核监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尽快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制度,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讨论解决方案、调整工作措施,通过部门合力,切实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测算农村低保资金需求,并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强镇(街道、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救助对象、扶贫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增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精准认定、精准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