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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困难群体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5-06-24 09:20: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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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函〔2015〕10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80周岁
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困难群体投保
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困难群体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梅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
困难群体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保障工作,切实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根据市政府2015年十项民生实事要求,投保对象为我市80周岁(含)以上的户籍老年人、60周岁(含)至79周岁(含)的户籍困难群体老年人(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

二、参保标准与保障项目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资金分担比例。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按1:3的比例负担。

(三)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资金的管理工作,实行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投保资金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投保方式

  由市级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统一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对象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合同。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与承保保险公司统一签订参保对象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合同。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投保人员名单进行登记汇总,分别报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投保合同签订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的投保人数将本级负担资金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各县(市、区)支公司;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审核的投保人数将市级负担资金划拨到承保保险公司梅州分公司,再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投保人数审核清算。

五、执行时间

  在2015年6月30日前,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按年度投保。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及60周岁以上困难群体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投保资金;承保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要负责好业务承办、理赔、服务等工作,确保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投保对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和了解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和好处,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参保程序、理赔流程、问题反馈等,提高全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七、本方案实施时间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