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组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省委、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的文件精神,由梅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实施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将推行第三方评估。现就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接工作的内容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具体内容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二、承接的方式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3〕18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职能属非竞争性事项,在立法授权之前,作为过渡性安排,应当按照转移程序,实施公告、报名竞争、公示等步骤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
三、承接主体的条件
(一)依法在梅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被列入《梅州市市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
(三)具有全行业代表性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验;
(四)熟悉和了解各类社会组织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五)拥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以社保购买情况为准)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四、承接期限
本次转移事项承接期限为1年。
五、遴选程序
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
(一)报名。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社会组织根据本公告有关承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认为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承接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申请书;
2.梅州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单位的章程及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管理制度;
4.申请单位简介及相关证明。简介内容包括申请人近3年的工作情况,财务审计情况,缴纳税收,年检情况;
5.申请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6.申请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证明;
7.承接职能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材料审查和答辩。由市民政局对申请承接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申请承接的单位还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答辩。
(三)审定。市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四)公示。市民政局对选择的承接主体通过局网站及梅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向市民政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实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民政局负责异议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对外公告。
(五)签订协议。市民政局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六)移交。市民政局将在签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工作,并通过市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其他事项
任何人发现转移职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均可以向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实名,且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梅州市江南定民路6号梅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陈伟东
联系电话:(0753)2283626,传真:(0753)2283855
投诉电话:(0753)2283325,传真:(0753)2283325
梅州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