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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4-20 16:54: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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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以及2021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以下简称《通知》)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为便于基层群众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低保制度,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制订,从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了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制订公布。梅州市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文件,以及省、市十件民生实事部署要求,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提标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2021年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1元,这个标准是省政府要求的最低标准,且不得低于各地现行标准。

  (二)明确2021年各县(市、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631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86元,这个标准是省政府要求的最低补差标准,且不得低于各地现行标准。

  (三)明确2021年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82元,这个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监督管理。

  (五)关于实施时间。《通知》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实施。


查看原文: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