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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来源: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时间:2021-04-19 11:38: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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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54号)文件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办理许可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查设置”需提交的“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1)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予以公告。

  联系人:梁永森、陈乐;联系电话(传真):0753—2280873;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嘉应中路42号;邮编:514021

  附件:1.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doc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1: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办事

单位

证明

用途

实行

时间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1

健康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行政

法规

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2021年

4月1日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753-2280873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屠宰技术人员不存在人畜共患病的情况,符合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活动的健康条件。

  (二)证明用途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农业农村部门撤销该行政许可。

  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受理申请人的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业农村部门将申请人列入行政执法重点监管对象。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单位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本单位屠宰技术人员共   人,分别是:(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                             ,以上人员不存在人畜共患病情况,均符合法定的健康要求。

  (三)本单位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