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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22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执法监督科   时间:2022-11-11 09:47: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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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梅州市全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兴农、依法护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严肃查处农业生产、农资经营、渔业渔政、畜禽检疫防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11月1日全市共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7件,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梅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甄选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教育警示,促进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

    一、曾某某销售农残超标豇豆案

    2022 年 3 月 11 日,兴宁市农业农村局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对曾某某销售的豇豆中灭蝇胺超标立案调查。经调查,曾某某于2021年11月03日,在兴宁市宁中镇宁塘中学背销售农残超标豇豆给兴宁市城南市场东(2)311-312号吴海浩,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曾某某销售的豇豆中灭蝇胺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兴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0元。

    二、某某水产养殖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案

    2022年6月20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赖某某的鱼塘开展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了草鱼和青鱼样品,检测出地西泮超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2022年7月5日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水产养殖含国家禁止使用物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规定。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鱼塘内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16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