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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11 10:14: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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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202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管理。全市实行制度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征收、待遇支出、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金管理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放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的基金收支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二、基金市级统一管理

(一)基金账户管理

1.财政专户和支出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2.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明细核算各县(市、区)的基金收支。各县(市、区)取消原财政专户。

3.支出户(专用账户)。市级、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已设立的予以保留,主要用于接收市级拨付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所需基金款项等。

4.收入户(专用账户)。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征缴收入、转移收入等,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划至市级财政专户(上划款截止到上划时点的结余金额)。

(二)基金收支管理

1.市级管理前的基金结余核算管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全部上划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县(市、区)核算。

2.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管理。市级管理后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核算(明细核算至县级),市级与各县(市、区)资金划拨进行上下级往来核算,各县(市、区)仍然记收支账。

3.基金上划。各县(市、区)于2020年6月29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活期存款全部划转至同级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及2020年1月1日后存入的定期存款全部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有关工作。2020年1月1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到期一笔,上解一笔。

4.收入管理。202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征收收入、各级财政补助等收入全额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5.支出管理。(1)市级财政专户拨付相当于2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额的基金作为周转金至支出户。日常待遇的基金支付仍由县(市、区)办理。(2)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实际支出金额,会同当地财政局按月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出户基金。(3)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将核准的资金从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拔至市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4)市级支出户收到财政专户拨款后,及时拨付给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6.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预(决)算管理

1.基金预算。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编制基金预算。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当地税务局根据上一年的基金决算情况和当地的工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告,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局汇总编制预算草案底稿,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基金预算的调整需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经办机构提出,按照上述程序申报批准后执行。

2.基金决算。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编制基金决算。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局等部门应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决算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表式、要求编制基金决算报表和分析报表,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并对决算报表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办法。

(四)财政补助资金配套管理

1.市级管理前。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应由各县(市、区)配套负担但尚未缴入专户的财政补助资金,待审计核定后另行制定方案,由各县(市、区)财政直接缴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市级管理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6月底前要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市、区)应负担部分的金额,将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上缴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中央、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完善社银合作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银合作,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理清各级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网点的业务职能,规范经办业务,提高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捷化程度。在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银行和经办服务合作金融机构时,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经办工作需要和工作连续性、稳定性,优先选择具备覆盖全辖城乡的服务网络,能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服务、待遇发放、业务协办等基础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强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

(一)实行市级管理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指标,并进行考核通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然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基金缺口兜底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县(市、区)财政应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及时上缴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逾期不划入或划入补助资金不足的,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清算抵扣。

四、工作要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依职能牵头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相关工作措施,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基金清理移交等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相关的审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预算和资金上解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县(市、区)税务局做好社保费征收、三方对账等工作。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并指导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业务经办、财务核算、基金清算等工作。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pdf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