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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26 16: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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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工办〔20087号)精神,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特就实施《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农村劳动者参加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凭证,并作为申领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生活补贴和推荐就业等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县(区)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免费核发。《证书》须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双方印章方有效。核发《证书》的条件及所需材料由各县(区)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规定。印制《证书》所需经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能鉴定补贴范围。

第四条 《证书》编号格式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广东省代码(44);第36位为《证书》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8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915位为发证顺序码,标注在发证单位行政区域范围内所发放《证书》的累计顺序号。(例如:2008年,XXX在广东省广州市按顺序第100位考取《证书》,那么他《证书》编号为:440100080000100

第五条 各培训机构申请发放某职业(工种)的《证书》,必须在开展培训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该职业(工种)培训考核方案,明确职业(工种)名称及其职业描述、上岗标准、培训的内容、教材(讲义)、标准、学时、师资、实操和考核标准,学员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培训考核方案实施。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前,培训机构应提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考核安排,劳动保障部门派人监督考核并签署意见,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可核发《证书》。培训机构凭监督考核意见、农村劳动力成绩册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属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证书》,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审核合格的农村劳动力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受委托承担《证书》登记管理的街道保障事务机构应及时将《证书》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三证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不及时登录系统的,不给予核拨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证书》发放,确保《证书》质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核放《证书》之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培训机构勾结弄虚作假,否则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属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加强严守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以及妨碍《证书》公平发放,否则取消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资格,追回冒领的补助资金,触违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证书封面设计

广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证书》内页设计

第一面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