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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职业介绍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26 16:08: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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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

职业介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转移决定精神,加快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诚信、有效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三条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

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职业介绍工作应坚持公平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以人为本,强化服务,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状况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二)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咨询;

(三)权益维护知识宣传和咨询;

(四)举办各类型的招聘会和各种形式的用工供需洽谈会;

(五)开展12333电话职业介绍、网上职业介绍、远程见工招聘、移动电话短信服务等职业介绍活动;

(六)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

(七)职业素质测评;

(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介绍;

(九)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托乡镇、村基层工作平台,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与管理,做好基础台帐,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第八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查空岗信息,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建立市场需求信息库。

第九条 不断完善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网络。加快实现省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省内远程见工系统建设,提高网上供求匹配效率。

第十条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引导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后的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第十一条 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二条 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诚信服务、星级服务和品牌连锁服务的激励机制。

对诚信度好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全省人力资源市场诚信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完善全省联动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增加网上服务项目,提供形式多样的在线服务,充实网上自助登记、自助查询与自助匹配模块,拓宽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后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分类指导,提供人性化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服务:

(一)一般指导。主要以大课堂形式开展的群体性职业指导,重点宣讲就业再就业政策法规、就业形势、职业认知、求职技巧。

(二)特殊指导。主要针对就业特别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等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个性化指导帮扶,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诊断指导与优惠政策咨询,帮助他们克服求职障碍、建立求职自信。

(三)创业指导。主要采取说明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创业项目推广,开展创业典型宣传活动,组织创业者联谊会和俱乐部,提供创业典型引路、创业经验交流等服务;

(四)职业能力评估。主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素质水平、心理特质、职业倾向和就业动力等提出评估报告,作出合理的就业选择建议。

第十五条 对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以及组织订单或定向培训协议并被采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补助。具体拨付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在线服务、电话职介、短信职介及组织开展招聘会、远程见工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后的职业介绍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