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人社〔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工作意见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附件:梅市人社〔2020〕14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