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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09 15:15: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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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GS-2018-012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市人社规〔2018〕4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至9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

二、调整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分别按80000元、60000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次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其他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