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GS-2018-012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梅州市财政局 |
梅市人社规〔2018〕4号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至9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
二、调整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分别按80000元、60000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次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其他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