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梅州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7日,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给我们。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红英 电话:2128301 传真:2128328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
梅州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文件精神,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贫帮困范围
年满16周岁,未领取养老金,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扶贫帮困对象范围:
(一)扶贫部门管理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二、扶贫帮困政策
对符合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扶贫帮困对象的管理部门每年6月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扶贫帮困对象统计时点为代缴费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代缴费年限不超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对同时符合多个扶贫帮困对象条件的人员,不重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扶贫部门管理、民政部门管理的先后顺序归口代缴。
扶贫帮困对象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不继续逐年缴费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由本人负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扶贫帮困对象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共享管理信息,为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提供数据支持。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扶贫等扶贫帮困对象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扶贫帮困对象的相关数据信息提供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