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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7-29 10:04: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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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函〔2015〕25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含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法制局负责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策事项,应先呈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将文件草案相关材料转交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正式公函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流转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急件,应当事前经市政府领导批示。
在处理急件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承办(起草)单位指定起草人员或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与市法制局沟通,配合支持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承办(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公函,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起草说明应当提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或者协调会议协调处理意见及说明;

  (三)必经程序材料。对按规定应当履行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等程序的,应当提供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说明、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材料(详见《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梅市府〔2013〕21号〉要求提供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法律审查意见;

  (五)制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供与文件草案稿相一致的政策解读稿;

  (六)制定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以及市法制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应当进行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社会听证等程序而未履行的,承办(起草)单位应当补充履行相关必经程序。对材料不齐、不规范的或需要补充履行程序的,市法制局可以直接退回承办(起草)单位或者交还市政府办公室,待承办(起草)单位补齐或完善材料后再按送审程序办理。

  承办(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法制局开展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除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特殊事项外,应保证市法制局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审查行政决策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法律事务不少于3个工作日。市政府办公室在处理公文急件、政府集体审议议题时要预留合法性审查所需时间,并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对距最近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尚未提供法律审查意见的事项,一般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议题。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市法制局可组织开展调研,或者会同承办(起草)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审查意见作为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